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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題准:「運官緣事,如應革職究擬,未及起程者,另僉他員領運;已起程者,革職帶罪押運,俟交糧完日,押回究擬。」

又題准:「衛官捏報運官侵欠糧石,希圖奪運,遲誤漕糧者,將原告之官革職,其運官已經僉運,抗違規避,誤漕者,革職。」 又,運官以私事不親押運,起卸後始行趕至,及運竣南旋,託故回籍者,俱革職。

又題准:「領運官朘削運丁,或將應給行月錢糧及修艌等銀侵剋不發,或勒索不遂,酷打運丁者,俱革職究擬。」

又題准:運官抗不赴次,及赴次索勒淋尖,毆辱糧官,并不嚴飭運丁,爭索斛面酒席,噪辱糧官,及沿途生事,阻壓行船,欺侮官員,毆斃民命,及回空時,縱丁毆打催儹官兵者,俱革職究擬。又題准:運官停泊漕船,不聽督催,陵辱閘官,責打閘夫,帶去閘板,洩水誤漕者,革職究擬。不挨程速進,沿途脫幫遲誤者,降二級,戴罪督催。若謊報水淺搪塞者,罰俸六個月

又議准:「白晝搶奪至二次者,將伊主父兄照前定例治罪。」

又議准:凡搶奪三次者,照例立絞。若搶奪二次,竊盜一次,或竊盜二次搶奪一次者,免其並擬,各照所犯之罪發落。

又題准:營兵為盜窩盜,若在該管官因公他出之後,事發于未回之前者,免議。

又題准:「官員約束不嚴,以致招撫兵丁復聚為盜者,專管官降一級調用。」

又覆准:「完糧在原限三月之外,違限不及一月者,領運官罰俸三個月。一月以上者,罰俸六個月。二月以上者,罰俸一年。三月以上者,降一級留任。」

又題准:漕船不足應運,該管官不早為僉丁補造,又不設處雇募以竣運者,降一級調用。經管官造船玩誤者,罰奉一年。

又題准:「衛所官解送漕剝船隻,遲誤朽爛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運官自攬客貨,與私載己貨裝運私鹽者,俱革職;運丁私攬客貨,及私載己貨裝運私鹽者,運官降一級調用。」

又議准:「回空漕船赴次遲延者,隨幫外委官責逐。」

又題准:「運官欠糧脫逃者,出結委用官罰俸一年。」

又覆准:「州縣侵那錢糧,司道府官本年及次年,查出免議;如違至三四年始行查出,仍照失察例議處。」

又題准:凡官員犯贓革職,其祖父

誥敕、仍行追奪。若別項革職者、免止追奪本身封典

又題准:「私差營兵未至生事擾民者,專管官革職免提問,兼轄官不行揭報者,降二級留任。總兵官罰俸一年,提督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薦舉後,現任內有劣蹟,原薦舉之督提鎮即行題參者免罪,如不題參,照例議處。至薦舉時有不肖之官,亦令一併糾參。

又題准:「該管官將屬員事蹟錯開,以致本官革職者,申報官降二級調用,督提鎮降一級留任。降級者,申報官降一級調用,督提鎮罰俸一年。罰俸者,申報官罰俸六個月,督提鎮罰俸三個月。如未經處分之先,經部查出係革職降級者,申報官罰俸一年,督提鎮罰俸六個月。係虛革、虛降及住俸罰俸者,申報官罰俸六個月,督提鎮罰俸三個月。」

又題准:「提督貪婪,總督不行糾參;總兵貪婪,提督不行糾參。發覺審實之日,不論同城不同城,各降三級調用。副將、參將以下貪婪,該管各官不行揭報,被督、提、鎮訪察題參者,同城該管官降三級調用。不同城該管官失察者,降一級留任。知而徇庇者,亦降三級調用。如已經督、提、鎮題參後,續行具揭者,俱不准行。」 若署印官不揭報者,罰俸一年。其督、提、鎮題參貪劣官員時,不將未揭報之該管官職名指參者,亦罰俸一年。如督、提、鎮并該管官開送文冊,以優為劣、以劣為優者,該管官降二級調用,督提、鎮降一級調用。如官員互揭,該管官不行申報及督、提、鎮行查,故意遲延者,罰俸一年。或督、提、鎮行查優劣,該管官遷延不報,或督提鎮密行查訪,該管官洩漏,以致本官自盡或脫逃者,亦罰俸一年。其自盡情由,如係威逼,經部行查,取其妻子口供,審實後,將威逼之官革職提問。若該管官奉督提鎮行文,擅將屬官提挐羈候者,革職,掌印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