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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係旗下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徒二年。

又議准:「凡往各省販馬者,令於該旗呈明販賣地方并馬數印文,咨送兵部,給發印票,經過地方官照票查驗放行。若擾害百姓者,將伊主一併嚴加治罪。」

凡緝盜舊例,順義等十二城,遇有盜案,令同城文武漢官,并被盜失主,即報防守尉等,速撥防禦及兵丁追緝。如防守尉不速撥官兵追緝者,罰俸六個月。如防禦及兵丁不行力追,或追及脫逃者,防禦罰俸一年。防禦一年內緝獲盜賊十五名以上,紀錄一次。三十名以上,加一級。六十名以上,加二級,計支實俸。防《禦等》一年內獲盜三十名者,防守尉紀錄一次;六十名者,加一級。如防守尉親身拿獲者,照防禦例議敘。兵丁獲盜一名,賞銀五兩。如一年內汛地盜案既多,不獲一名者,兵部年終題參,防守尉、防禦各罰俸一年。如借端緝賊,搶奪良民財物者,防禦革職,兵丁按律治罪。

又題准:順義等十二城、德州等四城汛地,一年內如有三次以上盜案,不曾緝獲一名者,該管官有盜案,加級銷去一次紀錄,銷去二次;無加級紀錄,罰俸一年。

《禮部則例》
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太和殿災

《詔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叛逆子孫殺

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魘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及修造

宮殿

陵寢、冒破錢糧。工程不固。修築河工不行堅固。製造戰

船軍器等項,不堪應用、糜費錢糧,失陷城池,軍機獲罪貪官衙役犯贓,監守自盜,拖欠錢糧,漕糧,侵盜漕糧,騷擾驛遞,奸細光棍,誣告叛逆,放火,因姦殺死人命,出征人妻犯姦並姦夫罪犯各項死罪,亦在不赦。其餘軍流以下罪犯,自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昧爽以前,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訐者,以其罪罪之。

一、「地方災傷已經查勘蠲免賦役者,有司不遵仍行濫派及但免有力之家、窮民不沾實惠者,事發決不饒恕。」

一、自用兵以來,軍需浩繁;直省地方百姓供應煩苦,深可憫恤。各該督、撫務須潔己率屬,加意撫綏,嚴禁有司不得私派橫徵及借端供應兵馬,需索科斂官吏分肥。如有此等弊端,該督、撫即行據實指參。如或徇庇,別經發覺,將該督撫一並從重治罪。

「一督撫題補各官原從地方需才起見或授任之後有行事乖張貪縱虐民者該督撫不時體訪據實參奏勿得以曾經保舉瞻顧偏徇如故為隱庇別經發覺將該督撫一並從重治罪。一河工連年修築糜費不貲茲當兵餉浩繁著該管大小各官潔己奉公加意節省以濟軍需勿得因仍積弊浮冒開銷致滋民」 困。如有發覺,定行從重治罪,決不饒恕。

一、各地方有豪紳、劣衿、衙胥積蠹,或免本身田地差徭、或包攬他人田地徭丁代為規避,偏累窮民,莫此為甚!該督、撫行文各該地方官秉公嚴察,如有此等情弊,重加懲處。

一、「各處關差,如有將不應納稅之物額外橫徵,差役四出、分踞津隘、擾害商民者,該部嚴行察禁。若經發覺,從重治罪。」

《刑部則例》
康熙十八年大獄一三法司為遵

旨會議事議覆:「《喜峰路》革職千總曹英、合依《管軍官》」

冒支軍糧入己者,以常人盜論,八十兩絞,係雜犯,准徒五年,遇熱審減等,改為徒三年。該撫等將曹英遇熱審減等徒三年,錯減四年之處,應查議,但《定例》內引律稍有未協,即行改正,免其糾參等語。據此,該撫等免其查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