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農忙停訟 。督撫審問。叩
閽事件 ,「誣告叛逆。」
誣告「致死人 」誣告「致途中病死」、家僕告主 公同陳告越訴 詞訟不許牽連光棍代告 「開店唆訟」「代寫詞訟 。」「投充代告」投帖匿名揭帖。〈已入「《康熙》十四年。」 〉
《散帖》《控告》《匿名揭帖》。
受贓
訪挐蠹役 縣總里書犯贓,追贓給主 。白役犯贓,以財行求 。大臣官員家,不許往來餽送 。衙役並坐延挨熱審。
詐偽
私鑄錢:〈下半條已入《康熙七年》。〉另「戶人私鑄」:〈移入康熙二十四年〉攙和小錢。 銷燬清字錢。燬化制錢。 採銅犯姦。
《姦情 》「奴僕挐姦誘出征人妻 姦情不兼漢字,買良為娼。」
雜犯
歃血焚表 失火雇覓人失火 、賭博強行雞姦 旗下家人莊頭倚勢害民 、禁造俚歌。倉庫等處吃煙 查挐、吃煙捕亡。
緝挐已滿三年
斷獄
亂用夾棍 。佐貳等官不用夾棍拶指 重罪鎖鍊。各省熱審 未經發落。遇熱審各省具題事件。遇熱審
運軍遇熱審 。侵盜人犯遇熱審,挨至熱審 。各省供招罪名,分送口供《看語》,揭帖 擬罪。稍有未協,承問舛錯 事件,改批審理干連,即行釋放 。小事散審,故發州縣監禁 ,牽連取保婦女,小事代審 。叛犯家產盜案,印官審理 ,誣良為盜,番役私刑,賊盜 審擬。貪官蠹吏,流徒到所,板責 未開,立決監候。旗下有犯強盜罪,停其解部。〈下半條移入康熙二十六年。〉監斃犯人 監門斃死人犯處分:僉差官役 擅取病呈《用柙床》 盛京外省秋審夾訊罪犯:〈已入康熙十一年〉 犯人沿途口食:〈移入康熙二十六年〉 給發囚糧,醫治獄犯。 正月、六月停刑,秋後正法。 七月正法。問官遲延監禁、 縊死赴水身死、檢屍 人死街道。〈移入康熙二十三年〉遇赦監禁 對質犯人秋審旗人正法, 「校尉不行即拿」擅入衙門 齋戒〈下半條移入康熙二十九年〉《營造》。
《弓箭擅改式樣 》,《私鑄紅衣砲》;〈按:《則例》雖十九年定,而陸續增入者亦多。今將前後年分顯著者,分移前後編年,特于《目錄》內著明。〉
《刑部現行則例》
名例
一、《十惡》案內,除謀反、謀叛犯人妻妾子女家產應入官,父母祖孫兄弟及牽連犯人應流徙者,不准援。
赦,雖遇熱審,亦不減等、仍照律擬罪。其干連強盜
謀殺故殺等罪者、軍流徒杖人犯、俱遵
赦豁免
一、《反叛》干連流罪人犯,俱流徙寧古塔。其《叛案》牽連流犯身故,妻子免其流徙。《反案》牽連流犯身故,有子者仍流徙,無子者免其流徙。
一、叛犯之孫,如有年幼不便與伊父母拆離流徙者,交與總管內務府。
一、刑部將「叛犯侯滿英家僕張興等交送總管內務府」 等因具題。奉:
旨:「張興等不必交與內務府,著交與戶部入官。」此後
除「叛逆」 旗下人口照例交與該管衙門外,其此等奴僕交與戶部入官。餘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