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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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農忙停訟          。督撫審問。叩

閽事件            ,「誣告叛逆。」

誣告「致死人         」誣告「致途中病死」、家僕告主          公同陳告越訴            詞訟不許牽連光棍代告          「開店唆訟」「代寫詞訟          。」「投充代告」投帖匿名揭帖。已入「《康熙》十四年。」

《散帖》《控告》《匿名揭帖》。

受贓

訪挐蠹役          縣總里書犯贓,追贓給主          。白役犯贓,以財行求          。大臣官員家,不許往來餽送            。衙役並坐延挨熱審。

詐偽

私鑄錢:下半條已入《康熙七年》。另「戶人私鑄」:移入康熙二十四年攙和小錢。          銷燬清字錢。燬化制錢。          採銅犯姦。

《姦情            》「奴僕挐姦誘出征人妻         姦情不兼漢字,買良為娼。」

雜犯

歃血焚表          失火雇覓人失火         、賭博強行雞姦          旗下家人莊頭倚勢害民             、禁造俚歌。倉庫等處吃煙        查挐、吃煙捕亡。

緝挐已滿三年

斷獄

亂用夾棍          。佐貳等官不用夾棍拶指             重罪鎖鍊。各省熱審          未經發落。遇熱審各省具題事件。遇熱審

運軍遇熱審         。侵盜人犯遇熱審,挨至熱審          。各省供招罪名,分送口供《看語》,揭帖      擬罪。稍有未協,承問舛錯          事件,改批審理干連,即行釋放        。小事散審,故發州縣監禁        ,牽連取保婦女,小事代審        。叛犯家產盜案,印官審理        ,誣良為盜,番役私刑,賊盜        審擬。貪官蠹吏,流徒到所,板責        未開,立決監候。旗下有犯強盜罪,停其解部。下半條移入康熙二十六年。監斃犯人          監門斃死人犯處分:僉差官役        擅取病呈《用柙床》           盛京外省秋審夾訊罪犯:已入康熙十一年 犯人沿途口食:移入康熙二十六年           給發囚糧,醫治獄犯。          正月、六月停刑,秋後正法。          七月正法。問官遲延監禁、        縊死赴水身死、檢屍            人死街道。移入康熙二十三年遇赦監禁          對質犯人秋審旗人正法,          「校尉不行即拿」擅入衙門          齋戒下半條移入康熙二十九年《營造》。

《弓箭擅改式樣        》,《私鑄紅衣砲》;按:《則例》雖十九年定,而陸續增入者亦多。今將前後年分顯著者,分移前後編年,特于《目錄》內著明。

《刑部現行則例》

名例

一、《十惡》案內,除謀反、謀叛犯人妻妾子女家產應入官,父母祖孫兄弟及牽連犯人應流徙者,不准援。

赦,雖遇熱審,亦不減等、仍照律擬罪。其干連強盜

謀殺故殺等罪者、軍流徒杖人犯、俱遵

赦豁免

一、《反叛》干連流罪人犯,俱流徙寧古塔。其《叛案》牽連流犯身故,妻子免其流徙。《反案》牽連流犯身故,有子者仍流徙,無子者免其流徙。

一、叛犯之孫,如有年幼不便與伊父母拆離流徙者,交與總管內務府。

一、刑部將「叛犯侯滿英家僕張興等交送總管內務府」 等因具題。奉:

旨:「張興等不必交與內務府,著交與戶部入官。」此後

除「叛逆」 旗下人口照例交與該管衙門外,其此等奴僕交與戶部入官。餘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