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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等犯、若押解人役、擅加杻鐐、毆打逼勒銀財者

依律治罪外,押解犯人之兵丁、驛夫,如將犯人之妻併女姦污者,照依「姦囚婦者」 律,杖一百、徒三年。押送之官雖不知情,交該部嚴加議處。如押送之官將犯人之妻姦污,及擅加杻鐐,毆打逼勒銀財者,亦交該部從重議罪。若有此等事件,流徙寧古塔、尚陽堡。犯人准於

盛京戶部「《控告》外省解送人犯,仍准刑部《控告》。」

一刑部等衙門題為遵

旨「再審具奏」事、具題奉

旨:「據奏徐元善寇亂,縱出賊去,遵法投監;情有可矜。」

著免流徙,杖一百發落。以後重囚,有這等因變逸出投歸者,俱免死,照此例發落,永著為例。其自行越獄,及看守通同賄縱者,雖投歸不在此例。

一、如有潛匿山林,有名大盜投歸來者,免罪。一、就撫強賊,所有日前為盜時擄掠民人婦女,若被原夫認識,堅執不與絕人伉儷,聽原夫向該管官控告,將婦女仍斷與原夫。

一滿洲蒙古漢軍官員軍民人等、謀為叛逆、殺親祖父母父母伯叔兄、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凡犯死罪者、查伊親父祖伯叔兄弟陣亡者、免死一次及伊身出征負有重傷、軍前出征效力有據者、亦免死一次。又為拿獲響馬強盜事、具題奉

旨強盜犯罪重大、雖有父祖伯叔兄弟陣亡、難以免

死。嗣後強盜重罪,不得援此議免。

一、凡謀反、謀叛之罪,照律連坐籍沒。其餘情罪,詳載《律》內,俱照律擬議。至存心陷害,借言情罪重大,誣以朋黨妄議,株連父母兄弟、妻子,籍沒家產者,永行禁止。若承審之人,于本罪外捏造此等言語,株連父母兄弟、妻子,籍沒家產者,即照《故入人死罪律》治罪。

一、凡應籍沒家產者,律內所載之款,遵照律行。其犯軍機籍沒家產之內,除妾婢外,照依兵丁,仍給人口三雙、馬三匹、牛三隻、器械。

一、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文武官員、俱免刺字

一、侵盜錢糧贓重罪至死者,本犯照擬正法,所侵錢糧,將妻子勒限一年追完。如限內不完者,妻及未分家之子并本犯家口財產入官。其流罪以下,所侵錢糧,亦限一年追完。如限內不完者,本犯並妻及未分家之子流徙尚陽堡,家口財產變價入官。若此等重罪人犯,遇

赦免罪止應追贓者、亦限一年追完。如限內不完、

者,將本犯並妻及未分家之子,仍分別入官,流徙尚陽堡。以上三項人犯,應追贓銀在省者,該督撫令府州縣官員當竭力嚴追;在旗下者,都統、副都統令佐領驍騎校竭力嚴追。其官役貪贓事發,分別贓數多寡,仍照律擬罪。所貪之贓,應追入官者,亦照《侵欺錢糧》例遵行。其旗下人亦照此例。承追官將犯人可變家產不行折變,或將產物價銀值多變少,或有需索勒掯等情在外,該督撫旗下該都統、副都統,即行指名題參,交與該部從重處分。

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罪者、照民人例、分別責

治其徒流,照旗下人分別枷號。

一,貪贓官役,罪至死,若免死減等發落者,並妻及未分家之子,交與戶部安插,於烏喇地方。罪不至死擬流者,流徙于《尚陽堡》。

一、發遣流徒人犯,開寫省分州縣年歲及妻子年歲發遣。其直隸各省解部人犯冊內開明省分州縣年歲及妻子年歲,如有旗人,並開明旗色佐領年歲送部。

一、雲南徒罪人犯,發本省多羅、松林等十二驛擺站。罪重者迤東各府人犯,擬發諾鄧等井煎鹽。迤西各府人犯,擬發個舊等廠熬鉛。流罪人犯,擬發四川、廣東二省安置。軍罪人犯,有極邊字樣者,擬充廣西都司。無極邊字樣者,擬充貴州新添、永寧二衛守哨。其發遣人犯,年終造冊報部。

一凡除入伍給劄官員照定例處分外、給劄歸農之眾、若恣肆虐民、佔人廬舍、奪人土田、擾害地方者、令督撫掣回官劄、照民例治罪。

一凡奉

旨「免死軍前效力人犯、應鞭一百、照律追埋葬銀二」

十兩,付死者之家,將枷號存案軍前贖已犯之罪。該管官之前效力,表見受重傷者,免其枷號兩個月。若伊該管官之軍前不行贖罪效力者,出兵回日仍枷號兩個月,將妻子家產人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