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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方官差捕員眼同起認,查對失單。若捕役私起贓物者,從重科罪。如拿賊之役,借尋賊贓,不論有無當票,但指《失單》所載,逐店搜察,又囑賊扳指某某收頓,有將賊己物坐贓,買物栽贓,混認瞞贓等弊。承問各官不加嚴禁,不行詳審。各該督撫不行嚴飭,承問各官及不行題參者,俱一併議處。

一失主報盜止許到官聽審一次認贓一次。所認贓物即給失主令其寧家。不許往返拖累。違者將承審官題參嚴加議處。

一凡失主所報盜數存案。不為確數。以初獲強盜、嚴審供出盜數。乃為真盜之數。若限內不能拿獲真盜者、仍照定例處分。

一、凡有投誠之賊,借追贓之名,將平民假稱為伊夥、或挾仇扳害、或索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俱立斬。

一、司坊官及巡捕三營官員,各該管轄處所,除照常經營素有生業之人外,詳核無業離卻地方遊手來歷不明者,該城釘回原籍,其所犯何事離原籍情由明白查議。其棍徒在五城巡捕營官員各該管所屬地方,不行查拿呈送,或被傍人告發,或經科道查出者,交該部議處。及總甲等並容留與住房主,俱各責三十板。又通行各都統並步軍總尉,嚴飭各該旗下佐領,並府佐領,責令驍騎校、包衣、大小撥什庫。如各該佐領下人將房屋開店歇人賃房居住者,不時行查來歷明確,有保人者,方許居住。若有惡棍查拏送部,該地方官役徇情故縱,不行緝拏呈送發覺者,都統以下,小撥什庫以上,照前定例,分別議處。

一、凡無業之人,在街道打手鼓踢石毬者,拏獲送部,治以違禁之罪。旗下人鞭五十,民人責二十板。白晝搶奪及竊盜行竊二次者,將伊主父兄係官,交與該部議處。平人係旗下者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

一、無賴兇徒,雖無勒約張帖詐取之處,聚眾行兇,無故將人抬去混打者,將為首係民,責四十板,徒三年。係旗下人,枷號四十日,鞭一百。餘人係民,責四十板。係旗下人,鞭一百。此內人犯有罪重于此例者,仍照律遵行。

一、凡惡棍設法索詐內陞蒞任、外陞來京官員財物,或各處張貼揭帖詐財,或告理各衙門嚇詐官民財物,或勒寫借約取財,並因官民鬥毆糾聚,用繩繫頸,謊言欠債,不容分辯,蜂擁拏去處害,勒寫文約,或嚇詐財物,不遂其意,竟行打死。此等真正光棍,事發者,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立斬,為從者俱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將光棍之家主父兄,係旗下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係官,交與該部議。其光棍如有家主父兄出首送部者,光棍仍照律治罪。外家主父兄免其治罪。

一、凡聚眾搶奪路行婦女,或賣或自為奴婢者,審實,係同夥謀者,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立斬,為從者俱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凡人不知搶奪情由而買者,罪坐盜賣之人。倘或知情而買者,減正犯一等。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流三千里。其搶奪人之主,知情不行舉首者,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流三千里。《小撥什庫》不行嚴察,鞭八十。總甲責三十板。其八旗佐領,驍騎校,並府佐領,包衣大步軍副尉,在外府州縣各官,不行嚴禁。其步軍校,五城之司坊官,巡捕營官不嚴行察拏,于該管汛內事發及搶奪之主,係官知而不首者,交吏兵二部議。

一凡竊盜折軍罪,枷號完結之後、再偷三次、應擬絞。若一二次者、照常完結。

一凡白晝《搶奪》三犯者,擬絞立決。再無論旗下民人,結夥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立斬,為從者俱擬絞監候,秋後處決。

一、凡除搶奪三次者,照定例立絞。竊盜三次者,照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外,如搶奪一次竊盜二次者,或搶奪二次竊盜一次者,免其並擬,照各所犯之罪發落。

一竊盜或

赦前二次偷盜

赦後一次偷盜或

赦前一次偷盜

赦後二次偷盜事犯、停其具題部內完結

一、凡三次竊盜,免死減等發落者,不分旗下民人,一概改發寧古塔與窮披甲之人為奴。若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