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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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不肯放出行賣事犯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理,若係開窯子情真,將為首之人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之人仍照例發寧古塔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

一、凡妄說虛言,書寫張帖,煽動人心者,交與步軍統領五城、順天及宛、大二縣,不時嚴行查拿。如拿獲,將為首者立斬,為從者俱擬斬監候,秋後處決。

一、凡昌平等十二城,德州等四城,兵一、二人為盜,將該管蘇喇章京罰俸一年,防守尉罰俸九個月。三、四人為盜者,將該管蘇喇章京降一級調用,防守尉罰俸一年。五、六人為盜者,將該管蘇喇章京降二級調用,防守尉降一級調用。十人以上為盜者,將該管蘇喇章京革職,防守尉降二級調用。其披甲家人一、二名為盜者,將伊主鞭一百;三、四人以上為盜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該管蘇喇章京罰俸六個月,防守尉罰俸三個月。章京家人一、二名為盜者,將章京亦罰俸一年;三、四人為盜者,降一級調用;五、六人以上為盜者,降二級調用;十人以上為盜者,革職。奉天寧古塔、江寧、西安、杭州、京口等省城兵丁,非官員家兵人家人為盜者,俱照此例擬罪。披甲人家人為盜者,將賊主嚴行治罪。將該管章京、防守尉擬罪之處,亦照此例。將軍、副都統等,係管眾兵披甲,家人為盜者,免議。將軍、副都統、防守尉等家人為盜者,俱照各章京家人為盜例擬罪。佐領、蘇喇章京、驍騎校,俱照各城守蘇喇章京擬罪。固「山大管旗參領,俱照《防守尉》」 擬罪。其統轄將軍、副都統等,伊等所管兵,一、二三人為盜者,罰俸三個月。四、五、六人為盜者,罰俸六個月。七人以至十人為盜者,罰俸九個月。十一人以至十五人為盜者,罰俸一年。十六人以至二十人為盜者,降一級留任。二十一人以上以至三十人為盜者,降二級留任。三十一人以上為盜者,降三級調用,該管官員查獲者免罪。一、凡另戶之主為盜窩盜者,該管官員照先定「佐領下人為盜處分,該管官員之例治罪。」 及看守墳園家奴,為盜窩盜者,本主係官,照驍騎校治罪之例處分;係白人,照《小撥什庫》例處分。看守墳園之人為盜窩盜者,其本主既行治罪,該「管官員免議罪」

一在

京旗下官員、並旗人家下在屯奴僕為盜者、將伊

主照在

《京奴僕為盜例》「本主係官。照驍騎校例議處」 白人

照小撥什庫處分

一、凡強盜雖自行投首,強盜之主仍照例治罪。一凡強盜事犯,該管「屯撥什庫《跪目》村居住,不行嚴查」 ,照例鞭一百。

一、如居住之人為盜,將房主係民,責四十板,係旗下人鞭一百。至容留夥賊商議之家,照律治罪外,其容留盜賊商議之兩鄰,如不出首者,係民責四十板,係旗下鞭一百。

一旗人以竊為強。並無被刦。謊稱「被刦」 報部者。行文該撫審實。將謊報之人鞭一百。

一、披甲人等無故在城外過宿者,鞭八十。一、偷盜內裏金銀器皿事件,不兼《漢字》

一、凡強盜真正行刦殺人而不行招認,與夥賊多而隱匿不供並不供明失主者,仍詳審行查外,若初審之時自行招認夥賊之數明白供出失主者,即行歸結,不准其再行妄扳拖累。一,凡強盜傷人至死者,仍照律科斷外,但傷人未死又未得財者,照「搶奪傷人律」 科斷。

一、強盜案內若未經下手殺人自首者監候。俟同夥之人一併審明果無動手,與死者並無仇隙主謀等情照依《強盜傷人不死自首條》內「免死發邊衛充軍」 例科斷。

一、凡竊盜一兩以上,拿獲之步兵賞銀,步軍校紀錄。外,偷盜一兩以下些須贓物者,贓物些少,應停步兵賞銀,步軍校記檔并刑審。其步軍步軍統領下番子等,巡捕營番子等,拿獲強盜一名者,五兩。拿獲光棍一名者,三兩。拿獲竊盜一名者,一兩。其銀俱向賊身追取,賞給拿獲之人,若賊身不得向賊主追給。

一、拿獲持刀殺傷人之人,首拿之人賞銀十五兩。次拿之人賞銀十兩。三拿之人賞銀五兩。《拿獲未傷人之人》,停止給賞。

一和碩裕親王等會議、「查禁止人參」 之例、仍照康熙十五年定例遵行。其為從之人係旗下人民、俱一同枷號兩個月、鞭一百、責四十板。再

盛京、直隸、山東,此三處沿海行船貿易之人,若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