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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六十一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四十七

皇清現行則例下

祥刑典第六十一卷

律令部彙考四十七

皇清

《刑部現行則例下》

人命

一凡捕役拿賊誤殺無干之人。仍照「過失殺人」 律,追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一瘋病被人者,從犯人名下追取埋葬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與死者之家。

一、凡人突持刀鎗行兇殺人,有能拿獲者,照兵部例給賞外,受傷之人及拿獲之人,若受傷俱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家追給傷銀。若傷人者,杖一百,發邊衛永遠充軍。雖執持兇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果係瘋疾,不知是實,免坐。仍驗傷痕等第,追銀給被傷之人。其凡人執持兇器自傷者,比照「『雖執持兇器而未傷人』例,擬杖一百。」 一,凡兄欲爭奪弟之財產及奪官職,平素仇隙不睦,有意欲殺執持刀鎗小刀木棍等兇器,故殺者,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如無此等情由,仍照律擬罪。凡有親伯叔奪兄弟之子房產田地及奪官職等情由,挾仇故行殺死者,照此例擬罪。一,凡官員將奴僕非故殺,責打身死者,罰俸一年,故意毆殺奴僕者,降一級留任,追人一口入官。持刃殺死者,革職。將族中家僕,非故意毆殺打死者,降一級調用,追人一口,給付死者之主。故意毆死者,降二級調用,追人一口,給付死者之主。持刃殺死者,革職,交與刑部鞭一百折贖。其平人故意毆殺奴僕者,枷號四十日,鞭一百,追人一口入官。毆打致死者,枷號二十日,鞭一百。持刃殺死者,枷號三箇月,鞭一百。故意打死族中家僕者,枷號三箇月,鞭一百、追人一口,給付死者之主。毆打致死者,枷號四十日,鞭一百。持金刃殺死者,枷號三箇月,鞭一百,添追人一口,給付死者之主。所賠之人,交與戶部應給之處撥給。其府佐領下人并領月米之人所賠追之人,交與該管之主撥給。

一、凡官員妻母、祖母將家僕毆打致死者,照伊夫子孫品級罰俸一年。若故意毆死者,罰俸一年,追人一口入官。至伊夫子孫原有官職,身故後無俸者,將伊夫子孫照原官品級罰俸,交與該部追取銀兩。

一、職官有將伊家僕責打致死及殺死者,問取《口供》,擬定故殺及責打致死情由。如係文官,移咨吏部、武官移咨兵部具題照例處分。

一凡官員將他人奴婢鬥毆致死者,官革職、追人一口、給付死奴之主。其故殺他人奴婢者、俱照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

鬥毆

一、凡有殺死本宗緦麻以上尊長,及外姻小功尊屬,俱不准援。

一、僧人化乘殺伊師父傳智一案。刑部議查律內「凡僧尼若於其受業師,與叔伯同」 等語。據此,化乘合依凡謀殺期親尊長已殺者皆凌遲處死律、應即凌遲處死。具題奉。

旨:「《化乘》著改為『即處斬,永著為例』。」李大、蔡大俱改為

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

訴訟

一、民詞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時正農忙,除謀反、叛逆、盜賊、人命及貪贓壞法等重情,照舊審理,其一應戶婚、田土以及鬥毆等細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後,方許聽斷。其有司自四月以後受理細事,通賄起滅,追比錢糧,違例用大枷夾棍慘斃者,不時嚴查,指名題參。若督撫容情,不行題參,或受害之民首告,或科道糾參,將督撫一併交與該部議處。一督撫承問,叩

閽事件,除情罪重大、不在。

赦例者、仍行依限審結外。其餘輕罪、與

《赦例》相符、即行釋放,彙題銷案

一誣告叛逆,被誣之人已決者,誣告之人擬斬立決。若未決者,擬斬監候。雖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