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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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犯

一、凡異姓人歃血訂盟、焚表,結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謀叛未行」 律,為首者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未歃血盟誓焚表,止結拜弟兄者,為首杖一百,為從杖八十。

一、「凡出征打獵之處,失火者鞭一百。」

一自己疏防失火,及放火因而盜取財物、并故意燒官民房屋者,仍照律治罪。至雇覓之人疏忽失火致燒本主房屋、延燒他人房屋、因而致傷人命者,俱比照「房主自己失火」 律治罪。一凡賭博不分旗下民人,俱枷號兩個月。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開場之人,在家存留賭博之人,將自己銀錢放頭抽頭之人,各枷號三個月。係旗下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官員有犯賭博者,革職枷責,不准折贖。如該管各官不行嚴查緝拿,或被傍人拿首,或被賭博中之人出首。審實者,若係官員、兵役、閒散另戶之人,將佐領、驍騎校俱交與該部《小撥什庫》,不准折贖,鞭五十。其參領所屬參領下,有犯二次賭博者,都統、副都統所管旗下有犯三次者,俱交與該部。若係民司坊官,交與該部總甲,不准折贖,責二十板。至於地方內有犯賭博二次者,將該管城上官員交與該部。巡捕營兵有犯賭博者,將所管把總交與該部。有犯二次者,將遊擊參將交與該部。府佐領下人有犯賭博者,佐領并包衣大,亦照「在外佐」 領、驍騎校交與該部。《小撥什庫》亦不准折贖,鞭五十。在屯居住之人,有犯賭博者,將《屯撥什庫》亦不准折贖,鞭五十。其該管官並《小撥什庫》及本主,免議罪。府佐領下人,有犯賭博者,都統、副都統、參領免交該部。凡家僕賭博,各有其主,其該管人員亦免交該部。其賭博人之主係官,交與該部。係旗下平人,鞭二十五,係民責十板。傍人出首賭博,或賭博中人出首者,出首之人免罪,將賭博銀錢一半與出首之人,一半入官。凡係查管之人拏送者,其該管之人俱豁免。凡以財物打馬弔鬥混江,仍照賭博例治罪。其雖不賭錢,賭飲食等物者,照不應重律治罪,係官交與該部。此俱應照「見發有據」 乃坐。

一、凡不肖惡徒夥眾,將良人子弟搶去強行雞姦,為首者立斬,為從者俱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如和同雞姦事發者照律擬罪。

一、凡旗下家人莊頭等,在外倚勢害民,霸佔子女,將良民無故拏到家去,綑綁打死,把持衙門。此等事發者,若係內包衣人,將該管官降一級留任。若係王、貝勒、貝子、公家人,將該管理家務官亦降一級留任;若係民公侯伯大臣官員家人,將各主降一級留任。若係平人,鞭一百。一、凡有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鄙俚喋褻,刊刻傳誦,沿街唱和者,內外各地方官即時查拏,照不應重律治罪。若有妖言惑眾等詞,仍照律治罪。

一凡

紫禁城內及凡倉庫

壇廟等處文武官員吃煙者、革職枷號兩個月、鞭一百

折贖旗下人吃煙者,枷號兩個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流三千里。該管官員見而不行捕首。若被傍人捕首者,將本處該管官員俱罰俸半年。文武官員,該部照此所定擬罪具題完結。若旗下人民,刑部照此所定治罪。宗室覺羅交與宗人府議處可也。具題奉

旨、「官員違此禁例吃煙者、革職」、免其枷責折贖、餘依

《紫禁城》內大臣侍衛官員吃煙者,派出看門護軍。

查拿被獲,除照《禁止》例擬罪外,照其官職加取一個月俸銀,給與拿獲之護軍大臣。侍衛官員。跟隨之人被獲,除照《禁止》例責打外,亦向伊等之主,取一個月俸銀,給與拿獲之護軍。如護軍校將吃煙之人不行拿獲,革去護軍校,不准折贖,鞭一百,枷號兩個月。護軍不行拿獲,鞭一百,枷號五個月。閒散執事之人,照「《禁止》例鞭一百捕亡。」

一、叛逆賊犯,緝拿已滿三年未獲者,將官交與該部。叛逆犯案,均應令其案緝。

斷獄

一、部內監禁人犯不用枷號,俱照常用細鍊強盜竊盜人命等事。先在別衙門招認後竟改供或証據已明不吐真情再三詳究始行夾訊。其餘小事亂用夾棍者,以故違題參治罪。所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