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板。再,旗下人自縊死、赴水身死者,皆係各該佐領撥什庫具報差部內撥什庫相驗,別無他故,即行完結,並無遷延時日。或有將家僕雖教令責打有傷,而縊死赴水身死是真,家主亦不擬罪。往驗撥什庫等稱有傷係打死,恐嚇行詐,及屍親有掯勒等弊,或受勒被詐之人控告,或科道題參,將往驗撥什庫及屍親等,俱枷號四十日、鞭一百。該佐領撥什庫不即行具報,照不應重律鞭八十。受財者計所受之財從重治罪。一檢驗屍傷城外俱令五城兵馬司指揮,城內差刑部司官、及筆帖式帶領撥什庫仵作人等親行檢驗。
一凡頒
恩詔到日、
赦款內應免罪囚、已經部覆明白者、逐一詳查、登
時釋放。嗣行題明。「如有情罪可疑者」 ,限
赦到一月內即彙疏奏
請、未經法司核覆明白者、俟法司核覆明白文到
之日、即時釋放。毋得耽延時日。如
赦到奏
請違限及將無辜之人應免輕犯,仍濫行監禁者。
交與該部議處
一、凡直隸各省牽連叛逆案內,監禁質審犯人,仍照常監候。凡殺死人強盜等罪,監禁質審之犯,如過三年質審,犯人未獲者,即於秋審時一并入審。或情真、或矜疑,逐一開明檔案,具題完結。
一、凡有外省解到,即行正法。滿洲另戶人,繕寫綠頭牌奏。
聞正法。
一凡校尉等有關事犯。行咨《鑿儀衛》提取。不行即拿。
一、刑部乃總理刑名之地,如有閒雜人等出入,將應審犯人帶進時,多帶閒人跟進。被獲者係官,交與該部議處。平人在刑部衙門首枷責。其看門、撥什庫、披甲皂隸,亦照此例枷責。
一、凡遇慶賀穿朝服日期,祭享齋戒日期,穿素服日期,封印日期,及每月初一初二日期,俱應不理刑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直隸各省,一體遵行。
營造
一、凡打造弓箭,擅改式樣貨賣者,笞五十一。如有私鑄《紅衣》等大小砲位,不論所鑄官兵民人并鑄砲匠役,一併處斬,妻子家產入官。鑄砲處「鄰佑、主人里長等,定擬絞罪,監候處決。耑汛文武官員革職,兼轄文武官員,降四級調用。該管總督、巡撫、提督、總兵,降二級留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