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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六十二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四十八

皇清康熙五則

祥刑典第六十二卷

律令部彙考四十八

皇清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九年題准邊禁等地方劫盜者,巡」

察,官兵緝拿。如抗拒即斬。不曾抗拒被獲者,果係盜賊,俱斬,妻子家產牲畜籍沒給失主。不係盜賊,因其壞邊,為首一人絞,除妻子外,家產牲畜籍沒,餘各鞭一百、罰三九。內地人出禁地劫盜者,官兵拿獲,照內律治罪。如內外官兵失於覺察,或失主或旁人捉獲者,內地官革職,鞭一百,折贖,外地官革職,罰三九。內外兵丁,各鞭一百。盜賊之主,知而不舉,被人出首者,以窩盜治罪。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若出首情虛,係官,革職,罰三九。庶人鞭一百,罰一九。

又題准:審擬強盜已經供出失主及招認夥賊之數明確者,即行歸結,不許續行妄攀拖累。又覆准:駐防奉天等處及各邊口官員,有緝獲盜賊者,照防禦議敘。若汛地一年內有三次盜案以上不緝獲一名者,該管官罰俸六個月。六次以上不緝獲一名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凡竊盜贓數不滿一兩者,免刑,審其拿獲之兵丁及查緝之步軍校,亦不賞銀記檔。又議准:旗下人私往平民地方,借端挾詐,囑託行私,犯擾民等弊者,係平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係官,革職,鞭一百。不准折贖。失察之佐領,罰俸三個月,驍騎校,罰俸六個月,撥什庫鞭八十。若將家僕明知差去者,係平人,鞭一百,係官革職。家僕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其有取債探親事犯者,係平人鞭一百,係官革職。失察之佐領,罰俸一個月,驍騎校罰俸三個月,撥什庫鞭五十。若將家僕明知差去者,係平人,鞭八十,係官罰俸一年,家僕亦鞭八十。至莊屯居住之人,并家僕有私出境犯此等事者,佐領、驍騎校、撥什庫及本主俱免罪,將屯撥什庫照撥什庫例治罪。又覆准:督撫所屬官員保題留任及補用者,概不准行,仍將保題官降一級留任。

又題准:凡不領印票販馬者,係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馬入官。凡邊海官員題補又題准:「各省將軍、督提鎮等違例坐名保題者,各降一級留任。」

凡上司向屬吏借貸者、又議准、「照貪官例治罪。」 又議准、州縣官借送出差官員,下程科斂百姓者、照貪官例治罪。其督撫司道府廳等官、俱照「失察貪官例治罪。」

又議准:「凡貪贓官役,免死減等發落者,照例安插于烏喇地方。罪不至死而擬流者,流徙尚陽堡。」

又議准:官員被上司揭報糾參之後,始首告上司索詐苛求者,照「《京察大計》降革官員控告例處分。」

又覆准:行取官員離任遲延者,該督撫司道各官俱照「陞員離任督催不力」 例處分。

又題准:「除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公主以下郡君以上不議外,縣君未入八分公以下,覺羅民公以下官民人等,除先有太監不議外,嗣後如買用投充者,太監入官,收用之人交該部從重治罪。」

又覆准:《奉天》地凡新來之民,在民界內安插,緣邊次第墾種。其原在旗界內居民,有願移民界內墾種者,有仍願在旗界內墾種原地者,聽從其便。至旗人民,人力不能開墾荒甸又復霸佔者,嚴查治罪。

又題准:製造盔甲,其鐵務要摺打鋥光。製造箭枝,務要箭心堅長,手鑽安釘。如草率造作,匠役人等一併治罪。

又題准:「或攻城,或野戰,如將陣亡屍骸不能救出者,同戰之參領、閒散官、護軍校、驍騎校,降二級調用。領戰之夸蘭大,降一級調用。領戰之大臣,罰俸一年。」

又題准:直隸、山東、江南、准用裝載五百石以下船隻,沿海行走。倘有裝載五百石以上大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