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73

此页尚未校对

又欽奉

恩詔、出首逆本銀兩者、著永行停止。如有首告之人

從重治罪欽此

又議准:前場文字限六百五十字,若將逾額之卷謄錄取中,照「應帖不帖例處分。」

又題准:凡各省駐防旗下拏獲逃人,仍令將軍、城守尉等與同城居住之督撫,或官職大者,會同審理。

又題准:「凡布忒海之村逃人事件,交寧古塔將軍發落。」

又題准:「凡逃人初供之主不認者,令審理逃人之督撫刑訊,照例治罪。」

又覆准:「凡有司自四月以後,有受理細事通賄起滅,及違例用大枷夾棍追比錢糧,慘斃人命者,該督撫嚴查參究。若督撫徇情不參,受害之人首告及別有發覺者,一併議處。」

又覆准:「浙江運丁私勒民兌,另立私截名色,嚴行禁止。」

又議准:「凡督、撫糾察屬官款件果實者,將經管之衙役一併治罪。」

又《題准》:官員曾受偽劄,乃謊稱並未從逆者,革職提問。徇情出結之官,處分同

又議准:官員之祖母、母、妻毆死奴僕者,照子孫本夫品級罰俸一年。故殺者,罰俸一年,追人入官。其子孫本夫已故者,照原品追取銀兩。又令:「凡三旗包衣佐領及八旗內,有刁惡棍徒,非法橫行,詐害良民者,該旗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等,嚴查送部,即行奏聞,發往寧古塔、烏喇地方。」

又題准:「凡冒取出邊票、往接厄魯忒、喀爾喀等處人」 、欺騙進

上之物、或貢物、沿途貨賣、及進館後、進

上未畢先自貨買,而擅為「通事者,係旗下人枷號三」

個月,鞭一百。其家主係官,罰俸六個月。係庶人鞭八十。佐領、驍騎校罰俸三個月,撥什庫鞭五十。係民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該管官罰俸三個月,總甲責二十板。護送官及看管官失於緝獲,各罰俸三個月,撥什庫兵丁各鞭五十,進

貢事畢後,本院泒出官員筆帖式監視貿易貪利。

「洩漏內事者,照《光棍》」 例治罪。

又題准:「山海衛所屬城堡兵民偷採人參者,亦照康熙十五年定例治罪。」

又題准:「寧古塔、烏喇人在禁河內採捕蛤蜊及採蜂蜜,捕水獺人,偷採東珠者,照偷採人參例,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者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各項捕牲人將本身印票轉賣他人者,買賣之人各枷號兩個月,鞭一百。」

又題准:本地方官確註盜犯年貌、住址、的實姓名,一面詳請本省督撫移咨轉緝,一面差人移關該地方官掛號添差協緝,不許給批竟提,違者,將行提之官照誣良為盜例治罪。如住賊之地方官徇庇不行協緝,亦應議處。至於本省內隔屬關提人犯,亦令向該地方官掛號添差拘提;違例擅自拘挐者,將捕役照誣良為盜例治罪,原差之地方官,照失察衙役誣良為盜例議。又議准:道路村莊失事州縣等官,及耑汛武職官,一年限滿不獲,降一級留任,再限一年緝挐。無級可降之官,革職仍留任,限一年緝挐。如再不獲,調用革職。同城之知府與捕盜之同知、通判,初參停陞,罰俸六個月,限一年緝挐。如不獲,罰俸一年。照案緝挐。道官及兼轄武職,初參,罰俸六個月,免其停陞,限一年緝挐。限滿不獲,罰俸一年。若未滿一年之限陞遷者,照離任官例,罰俸一年。

又題准:「在斥堠參領不發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領、驍騎校不」 各在汛地,而往參領處同坐,或在汛地而馬匹被盜者,參領、佐領俱革職,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撥什庫兵丁鞭八十,巡馬兵丁鞭一百。

又題准

皇上陞殿日、於殿右簷下、設滿御史二員。諸王行禮

處,兩旁設滿御史各二員,各官行禮處,兩旁設滿御史各二員,漢御史各二員,侍立糾儀。其常朝日及八旗官員上朝日,各官左右兩班排坐處,班首派滿漢御史各一員,班末派滿漢御史各一員。吏禮二部亦派滿漢官公同監視。如有越次私語,或互相背坐及先行越散者,指名題參。如監視官知而不糾者,一併議處。

又覆准:「叛案牽連流犯身故,妻子既免流徙;反案牽連流犯身故,其妻有子者仍流徙,無子者亦免流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