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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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目照地方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領運千總照「失察例革職。押空百總,責三十五板,革去百總。」 其河南、山東之押運糧道,罰俸一年。江西、浙江、湖南、湖北、江安、蘇、松等處押運通判,亦罰俸一年。

又題准:「惡棍借端挾詐,勒騙錢財,公行搶奪,攪擾市肆者,責成巡捕三營司坊官員并五城御史督捕官不時巡緝。如知有惡棍,不行緝挐,及得財私縱,徇庇,謊稱失脫者,革職,總甲衙役、兵丁、番役等,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如不知失察者,督捕官罰俸兩個月。該城御史、巡捕三營參將遊擊俱罰俸一年,司坊官把」 總俱降一級調用。若司坊官、把總已經挐獲,不即呈送該城該營者,司坊官罰俸一年,把總降一級調用。該城御史、該營參將、遊擊不速送刑部督捕,及刑部督捕不速行收審者,俱照遲延事例處分。總甲、衙役、兵丁、番役等,俱各責四十板。

又題准:「閩、廣地方,嚴禁出海;其餘地方,止令木筏捕魚,不許小艇出海。」

又題准:凡有大小船隻出海貿易,及遷移在海島蓋房種地者,不論官兵民人,俱以通賊論,處斬。貨物家產,俱給首告之人。該地方保長知情同謀故縱者,斬。知情不首者,絞。不知情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該汛守官兵知情故縱者,亦以同謀論,俱處斬。其不知情者,文職知縣知州革職,永不敘用。府道降三級調用專「汛武官革職,與兵丁一并治罪。兼轄副將等官革職,該管總兵官降三級留任;該督提各降二級留任,巡撫降一級留任。」 有能挐獲本汛出海之人,文武各官均應免罪。挐獲別汛出海之人十名以上者,挐獲之文武官員紀錄一次,一百名以上者,加一級。該管文武官員,或兵民拿獲者,督撫、提、鎮、道、府副將,均應免議。若官兵民人私造出海船隻者,處斬。該管文武官員及地方保甲長同謀者,絞。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文職州縣官所屬民人,武職專汛官,所管兵丁,私造船隻不行察出者,革職。兼管文職知府,武職副將等官,降三級調用。該管總兵官,該道官,降二級留任。該督撫提,降一級留任。

又題准:該汛官拏獲出海奸民,止報該鎮,不報督提,及該鎮不即報督提者,俱降二級留任。又題准:官員造報各項文冊,或遺漏重開,數目舛錯,或多開少造,及遺漏職名者,罰俸三個月,轉報官罰俸一個月。提、鎮奏疏內或字樣差訛,或奏疏內所有字樣,貼黃內舛錯遺落,或貼黃內所有字樣,奏疏內舛錯遺落,或冊疏互異者,罰俸三個月。

又覆准:在京部院衙門書辦,指伊本司事犯贓,刑部審實,贓至十兩以上者,將該管司官各降一級留任。不及十兩者,罰俸一年。無司分衙門書辦犯贓,將該管官亦照此例議處。

又議准:「官員將永不敘用之人私委官職者革職。」

又題准:「關差回京,原領。」

《敕書精微》,批文親繳,部科。違限一月以內,免議一月。

以外照例議處

又題准:凡承審各官將正犯取定口供,限內不行題結,於一案內監斃一二人者,免議。三四人者,罰俸三個月。五六人者,罰俸六個月。七八人者,罰俸一年。九人十人以上者,降一級留任。若在具題之後監斃者,免議。

又題准:「運軍犯徒罪,責四十板發遣者,遇熱審減等,責三十五板,并妻發二千里內衛充軍。」 又題准:「蒙古擅進內地,殺人搶掠者,專汛官革職,兼轄官降二級調用,總兵官降二級,提督降一級,俱戴罪圖功。」

又覆准:州縣驛遞各官,將私牌申送報部者,即令離任。于陞任缺內,不論俸滿,即陞至督、撫提鎮會題,緊急軍務,方准用部發火牌。司道副將以下官員,有申報上司緊急軍務,于牌票內開明緣由,填馬不過二匹,年終送部查核。如督、撫、提、鎮以下各官,私用驛遞夫馬,併私發牌票,索取夫馬者,各降二級調用。其司道副將以下各官,私發牌票,索取夫馬者,本官降二級調用。督撫、提鎮,降一級留任。驛傳道,降一級調用。州縣驛遞官,不行盤詰,即行應付者,革職。

又覆准:顏料等項,該撫委的當官役,批內註定到京月日,赴崇文門掛號,限五日內交納,戶部照批查驗。逾限者,領解官役參處。如已解到京,不即交納,或惡棍包攬,及崇文門役需索勒掯者,照「侵欺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