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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令管理京城街道步軍官員兵丁人等、查伊所管汛地內有斃於道者、或車馬撞死、或病死、或因別故而死、俱開明情由具報刑部。不行開報者、聽刑部題參。

又議准:凡閹割火者,係父母及本身情願者聽。若有將人誆騙及強勒閹割者,仍照律治罪。又議准:家主姦,家下有夫之婦者,係平人,笞四十;係官,罰俸六個月。

又議准:丈量蘆地,令選委賢能,不許用佐貳;如有借稱丈量,需索累民者,督、撫指參。

又議准:錢局內爐頭匠役等,有私鑄小錢者,令錢法侍郎并稽察錢局科道及監督等嚴行查緝。如不行嚴拏,別經發覺者,俱議處。

又令五城御史、巡捕三營并步軍統領等,嚴拏盜鑄私錢及銷燬制錢之人。若別經發覺訪獲者,五城三營并步軍統領官員,俱照「處分錢局官員例議罪。」

又題准:凡年老患病太監,願歸民籍者聽,其不能歸者,准令禮部收養。每四名合給房屋一間,每名月給銀五錢、米一斛。房屋銀米由戶工二部支給。亡故者交五城埋葬。

又定:「嗣後有誆騙及強勒閹割者,仍照律治罪外,其父母情愿將伊子閹割,及本身情愿閹割者,免治罪。」

又覆准:「嗣後喇嘛所到處,不過三日即令起程,違者留住家長、寺廟住持及失察官員,俱行治罪。」 喇嘛除犯死罪外,所犯別罪,停其入官,仍照律治罪,遞解原籍。

又定:「《班第》不許服用金黃色、黃色,吳巴什、吳巴三,察不許服用金黃色、黃紅色。」 如

上賜者、准用。違者治罪

又議准:「督、撫會題之事,如有不合分別議處,承行具題官革職者,列名,具題官降四級調用;承行官降級、調用者,列名官降一級留任;承行官降級、留任者,列名官罰俸一年;承行官罰俸一年者,列名官罰俸六個月;承行官罰俸六個月者,列名官罰俸三個月;承行官罰俸三個月者,列名官免議。」

又令五城御史、巡捕三營及步軍統領等將私誘窯子、誘拐人口犯人,嚴行查拏,務盡其類,以靖地方。若不行查拏,別經發覺者,照錢局官員處分例議罪,不得借查拏為名,妄擾良民。又議准: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見棺槨,為首者擬絞立決,為從者擬絞監候。若開棺見屍,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者擬斬監候。其毀棄拋撒死屍者,不分首從,俱擬斬立決。

又題准:「凡各衙門題交刑部議罪人犯係軍罪以下之事,即在部完結,十日彙題。其革職交與刑部議罪者,仍行題覆完結。」

又題准:刑部司獄司添設醫生一名,調治監犯,咨禮部行令太醫院添送,每日增給藥價銀八分,年終定為考成治痊。病犯數多者,照六年已滿定例,咨授吏目,如治死數多者,責革另行咨換。

又覆准:各關辦銅,不拘板塊及廢錢器皿,以堪用者解送。如解送不堪者,不收仍行治罪。又議准:凡支給各省駐防及綠旗官兵米豆草束,除折價地方不議外,如支本色地方,儘本省所收支給不敷,令照時價估題給發。官兵自行採買,折價浮多者,照現定例處分。

諭巡城御史:司坊官「設廠煮賑時親視散給,毋得假。」

手。胥役侵漁虛冒,違者參究。

又議准:司、道、府官未奉督、撫發行拏禁無罪屬官,併罪不至《拏禁》之屬官者,俱革職。

又議准:凡失主所報盜犯,止令存案,不為確數。俟嚴審初獲之盜,供出真盜,方為確數,依限緝捕。如限內不能拏獲者,照定例計數處分。又議准:強盜殺人,除下手主謀者不准自首外,若未曾下手殺人自首者,將本犯監候。俟拏獲同夥之人,審明果無下手主謀情由,准免死,發邊衛充軍。

又議准:凡強盜傷人致死者,仍照律科斷外,其傷人未死,又未得財者,應照《搶奪傷人律》擬罪。

《戶部則例》
又一件回空糧船夾帶私鹽毆死汛

兵事長蘆鹽院《喇》「題報浙江杭州幇回空漕船運丁張成等夾帶私鹽」 一案,經戶部議覆,於康熙二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奉

旨「將靜海縣主簿章《才鼎》」、故城縣知縣白《方鴻》等四

十六員,天津衛守備馮國寧等二十九員,交與吏兵二部議處。其靜海縣知縣曹元、《故城縣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