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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六十三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四十九

皇清康熙三則

祥刑典第六十三卷

律令部彙考四十九

皇清

康熙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王熙、學士麻爾圖、徐乾學等、與」

《魏一德》同夥先經拏獲之犯已改斬罪魏一德亦應改為斬此本著照前旨擬票簽送進嗣後凡先經拏獲應正法重犯有旨改減等者其續獲之犯亦照前減等完結擬票簽進覽。一案同夥之人當一體治罪勿得前後互異爾等切記之。

《刑部現行則例》
康熙二十四年三月內吏兵刑

三部會議得:「嗣後該旗另戶人,在該旗地方私鑄銅錢,燬化制錢者,照現行定例治罪外,其別旗人或民人等,來該旗地方燬化私鑄,不行查出者,將《小撥什庫》鞭八十,步軍校、驍騎校罰俸半年,佐領、步兵副尉罰俸三個月,參領罰俸兩個月,都統、副都統罰俸一個月。既處分該管地方官,其犯罪之人,該旗該管官」 免議。若家僕,其主係官,降二級留任,係平人,鞭一百。既將伊主處分,該管之人免議。賃房之主知情,照為從治罪。不知情係官,降一級留任,係平人,鞭一百。其在城外所住,或園子等處,看守家人,亦將伊主處分。若此等處看守家人將房賃與別人,燬化私鑄者,將看守家人照依賃房之主處分,將伊主免議。在屯莊處屯撥什庫,知情照為從治罪,不知情,鞭一百,將主并其所管之人俱免議。再,《私鑄銅錢例》內將該管驍騎校降三級,似屬太過。因佐領降一級,將驍騎校降一級,罰俸一年,俱留任。其不知情之鄰佑、總甲、十家長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徒一年,亦屬太過。今議定,房主既鞭一百,鄰佑、總甲十家長知情照為從治罪。若不知情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係官降一級留任。具題奉

旨:「依議。」

又四月內總管內務府議覆「會計司管《錢糧官員條奏》」 一疏,奉:

旨投充人之女、內無用處、又不令其嫁與所管之人

至查點時則借端復擾投充人等。欽此。應將投充人等之女永停查點,聽其隨意聘嫁。以前有私自聘嫁者亦不必查議。及會計司、掌儀司、都虞司、營造司所屬投充人等之女、亦照此遵行等因。具題奉。

旨:「依議。」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題准旗下人犯強盜之罪。」

者,停其解部,即在彼處正法。

又議准:「叛逆人犯三年未獲者,仍照舊例照案緝挐。」

又議准、凡錯擬罪名官員、遇

赦俱免議

又議准:中書照京官例,驗到候補。若驗到後有願回籍者,准其給假,俟到

京日、仍以前驗到次序議補。如驗到後私自回籍

補官一月以上不到任者,照赴任遲延例議處。又題准:督撫提鎮標下,除經制人役及部發效用人員外,凡私設儲將、隨征戎旗、傳宣轅門材官、聽用長隨人等,盡行裁革。私留者,照徇庇例議處。

又覆准:服飾等項,已有定例,應再加申飭,通行遵奉,違者治罪。

又覆准:「凡押運官員失於防範,以致失風漂沒者,罰俸一年。巡查不謹,以致失火燒燬漕船者,降一級調用。地方官不行協救,致延燒別船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凡逃人潛住地方,州縣官不行查挐,被旗主認出,及他人已經挐獲,地方官強行攘奪,冒稱伊所挐獲解部者,州縣官各降二級調用。又覆准:管參領佐領官員緣事降級者,應照所降之級,換頂帶坐褥。其文職管參領佐領大臣官員緣事降級者,亦照此例。如兼世職官員緣事降級,應降一級者,罰俸一年半。應降二級者,罰俸三年。多者,照此例遞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