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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議准:凡有土豪積蠹,紳衿父兄在衙門左近開店者,嚴挐照律從重治罪。該管官不行查禁,督撫題參議處。

又議准:「於直省各學現考一、二等生員內,考取文藝精醇、品行端方者,府學二名,州、縣學一名,准為拔貢,入監讀書。如該學無文行兼全者,寧聽缺額,不得混取。其考過試卷,俱解送禮部磨勘。有冒濫不勘者,考官一體糾參。」

又議准:直省本章多係要務,提塘承差不即投送,遲延作弊,俱令原題衙門計算程途遠近,於本章揭帖批內填定限期,并鈐印於日期上發行。違限者,交與該部治罪。其原題將軍、督撫、提鎮等官,不填寫日期到。

京後、方於印信上填註者題參、一併交該部議處。

諭「滿洲家僕、及太監家僕、有逃走在外私自淨身者」

不宜內用。有已經內用者,查交禮部發回原主。嗣後著嚴行禁止。

又議准:凡本章揭帖,不論密題并平常事件,俱令原題衙門計程定限發行。揭帖內即註明日期,於日期上鈐蓋印信,以便稽察。所給火牌,令經過驛遞用印,即填註所到起發日時,同本章投遞通政使司,至交與驛遞齎送。本章所給傳牌,亦令經過驛遞,填註所到起發日時,投遞通政使司。查明有違限者,將提塘承差交該部治罪。如有作弊事情,從重究擬。若原題衙門於本章揭帖批迴內不寫日期到

京之後,在印信上填註日期者,除提塘承差,交部

治罪外,將原題將軍督撫提鎮等官,題參議處。又議准:凡強盜重案,關係人命者,督撫務應親審,如有不肖官員圖脫己罪,誣陷良民者,照律例從重治罪,督撫免議。如督撫不行審明,別經發覺者,一併議處。

又覆准:「雲南徒罪人犯,發本省多羅松林等十二驛擺站。罪重者,迤東各府人犯,發諾鄧等井煎鹽。迤西各府人犯,發個舊各廠熬鉛。流罪人犯,發四川、廣東二省安置。軍罪人犯,有極邊字樣者,充廣西都司。無極邊字樣者,充貴州新添、永寧二衛守哨。其發遣過人犯,仍於年終造冊報部。」

又議准:薦舉、保舉府州縣官。第一條,令填寫「無加派火耗」 等字樣。第二條,令填寫「一實心奉行。」

上諭、「每月吉、聚眾講解等字樣、如無實蹟、妄行填寫」

保薦者照例處分

又議准:「旗下人有犯私鑄者,該管驍騎校降一級,罰俸一年,佐領降一級,俱留任。鄰佑、總甲、十家長知情者,照為從例治罪。不知情者,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係官,降一級留任。」 旗下另戶人,在本旗地方私鑄及銷燬制錢者,照例治罪。若別旗下人或民人,在該旗地方私鑄,銷燬失察者,撥什庫鞭八十,步軍校、驍騎校罰俸半年,佐領、步兵副尉各罰俸三個月,參領罰俸兩個月,都統、副都統罰俸一個月。犯人本旗該管官俱免議。如家僕有犯,其主係官,降二級留任,係平人,鞭一百,該管官免議。賃房之主知情者,照為從例治罪。不知情者,係官,降一級留任,係平人,鞭一百。其城外居住及看墳家人有犯,伊主照此例處分。若看房家人賃與他人,有犯者,家人照房主例處分,伊主免議。在屯莊處有犯,屯撥什庫知情者,照為從例治罪。不知情者,鞭一百,伊主及該管官俱免議。

又題准喀爾喀進

貢人違禁有罪者,大事照內例治罪,小事行文該

扎薩克處,令送所罰牲畜。

又覆准:「各項監生」 除

恩廕、恩拔、歲、副、監生應處分者、仍行題參外。其捐納

監生有事故應黜革者,不必題參,咨行國子監查明黜革。

又覆准:各項監生,有素行不端,悖違條教,及倡優隸卒,濫廁太學,並武斷鄉曲,懶惰廢學者,俱令本監題參革處。

又覆准:監生犯事,經該督撫咨報國子監者,如係廕生及

恩、拔、歲、副、監生仍行題參。如係例監俊秀、監生,國子

監,徑行黜革,發該撫究問。

又議准:「投充人之女,聽其隨意聘嫁,永停查點。以前私自聘嫁者,亦免查議。其會計等司所屬投充人等之女,亦照此例行。」

《戶部則例》
康熙二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准咨

一、戶部咨覆直撫于「《咨查定例》內限年承追」 之案,如限內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