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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赦仍將

赦前日期除去以

赦後日期,限一年追完。如年限又滿不完,叩除赦前日期,開明具題可也。

一、戶部覆臺臣張條奏,「查鹽引宜隨鹽出入,官商載名商冊,無引之鹽可以遮飾,而無本奸商亦得通同私販。嗣後商鹽俱令鹽隨引行,如有無引之鹽,即係正鹽,亦同私鹽論。又查鹽引內開載客商興販貨鹽,不許鹽引相離,違者同私鹽追斷。」 但康熙十七年二月內,兩淮巡鹽御史郝條奏,會議商鹽出場,必驗明鹽引數目相同方許放行。如無鹽引及鹽引數目不符者即以私鹽治罪等因在案。毋庸再議。康熙二十四年二月十一日奉

旨:「依議。」

《禮部則例》
康熙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諭》諭戶部:「《朕維自古帝王統一寰區,懋宣德化》,必」

「子惠黎元,勤求民瘼,俾幹止寧成,家給人足,而後世躋雍熙,治登上理。朕御極以來,宵旰圖治,未敢即安,念切民依,思培邦本。雖編氓漸得遂生,而閭閻正資惠養,欲使群生樂利,比戶豐盈,惟頻行減賦蠲租,庶萬姓得沾實惠。前此用兵以來,河南、湖北兩省民人,轉輸供億,勞費繁多,特沛仁恩,以昭軫恤。所有康熙《二十五年應征地丁各項錢糧》著與蠲免一半其《康熙二十四年未完地丁錢糧》、亦著盡與豁免。又直隸獻縣河間縣、河間衛江南宿遷縣興化縣邳州鹽城縣高郵州山東郯城縣魚臺縣地方今年重罹水災小民艱苦亦應加恩軫恤所有康熙二十四年下半年康熙二十五年上半年地丁各項錢糧俱與豁免。爾部速行該地方官通行曉諭,務使人人均被恩膏,以副朕愛育蒼生至意。如有不肖有司官役借端朦混及私行重征者,該督撫指名題參,從重治罪。如該督撫徇隱不行糾舉,或經參奏,或被告發,一併從重治罪。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刑部則例》
一刑部會同院寺會看得原任衡水

縣知縣今革職候補御史蕭鳴鳳《婪贓》一案,據督撫崔審擬絞流杖罪,援

赦,具題前來。查蕭鳴鳳緣私債逼索科斂社書崔

「調等共銀五百三十五兩零,地方蘇萬里等共錢四百三十二千零。」 因倒斃騾子,勒逼馬夫劉鬍子等銀八十兩,買騾賠補,於《服制》中宿妓,歷審情真。蕭鳴鳳合依凡官吏因事受財者計贓科斷,枉法贓八十兩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衙役劉士英等,指逃人使費索詐,王俊甫劉士英得銀三十四兩,閆忠良得銀九兩,鳴鳳家人安林得銀四十八兩。安林又乘部緝逃賊,詐馬岐山銀八十兩二錢七分。安林因崔敬修為人命牽連,捏稱說情,騙崔敬修銀四十四兩;又因崔映碧等被李崇亮告在府裡,捏稱說情,安林得銀七兩,逃犯劉四海得銀十九兩。劉士英應照衙門蠹役恐嚇索詐銀十兩以上者,并妻子安插奉天地方居住例,應并妻子安插奉天地方居住。閆忠良,合依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以枉法計贓科罪。一兩至五兩,杖八十,「無祿人減一等」 律,應杖七十,折責二十五板。《安林》合依凡詐欺官私以取財物者,並計贓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律,應杖一百,流三千里。但蕭鳴鳳、劉士英、閆忠良事犯,俱在康熙二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赦前安林事犯在康熙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赦前,蕭鳳鳴等均應免罪各犯,名下贓銀俱照數。

追取入官。「蕭鳴鳳係貪官,永不敘用。」 劉士英、閆忠良俱革役,庫書孫捷過付銀兩情由擬罪。此事亦在

「赦前免罪仍革役,《劉四海》獲日另結」 ,其《蕭鳴鳳》婪

贓,失察薦舉,咨送行取各官,均應交與吏部議。伊等事亦在

「赦前應免,交吏部議可也」 等因。康熙二十四年五

月二十二日題,二十四日奉。

旨:「依議。」

又,七月,一部覆:孫克振等在鎮遠駕船見客王用和等四人貿易而歸,身㩦銀兩搭船,孫克振等殺死客民三人,孫克振等殺同船同夥之客民三人,比照「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律,克振擬凌遲處死,其餘梟斬。」 奉。

旨:「依議。」

又八月十七日,准咨「一刑部復浙撫咨為盜劫事:查錢太生等同夥十人,于二十三年八月初二日夜,行劫前熙家,砍死地鄰陸敬椿、錢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