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94

此页尚未校对

澤寬等,雖稱逸賊張青等主謀,箭射刀砍,致傷失主致死出救之齊二,但尚未將張青等拿獲審明,不便即將劉澤寬等以「並無下手主謀」 等情,照自首援

赦免罪,相應照例將劉澤寬等監候,「俟嚴緝逸賊。」

張青、張四全、劉四毛獲日一併審明具題,到日再議,「劉光懷取供後病故,劉望龍、劉鳳德審不知情,均毋容議。現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贓物,將各盜家產變賠」 等因。康熙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題,二十七日奉。

旨:「依議。」

又三月,一吏部「覆《刑部報狀事》一案,寧羌州知州郭景隆,於拿獲盜犯張弘胞之日,並未開明本犯有無捕役私拷緣由。查《定例》,州縣官由單舛錯遺漏,罰俸六個月,應照此例罰俸,奉」

旨:「依議。」

又五月,一吏部議直撫于《疏》稱賊犯李榮等五人,打傷禁卒,欲行越獄,知有防衛,隨自縊身死,殊難憑信,該管疏防知州馬汝驍等相應題參等因,應將開州知州馬汝驍,署吏目州判宋宗文,均照例各降一級調用,《馬汝驍》銷去紀錄四次,免其降調。奉。

旨:「依議。」

又五月一吏部「查《定例》,地方官將未離原籍土著之人,作逃人拿解者,降一級留任。今渾源知縣張應薇,不候部文,將出首之窩家同逃人一并解部,相應照此例降一級留任。奉。」

旨:「依議。」

一、刑部覆浙撫《金咨》開:會看得強盜吳四等同夥一十六人,于康熙二十四年六月初六日夜,行劫仁和縣鄉民王士元家,劫得衣服等物,遺火焚房。吳四等合依《強盜》放火燒人房屋者,不分曾否得財,皆斬梟示律立決。但據該撫疏稱:「吳四等遺火焚房,與放火有間」 等語。據此,吳四等均應免其梟示,合依《強盜》已「行得財」 律,皆斬立決。康熙二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奉

旨:「依議。」

一件,鹽梟打死二命事:浙撫金准刑部咨開:「湯小鬼等八人,販賣私鹽,遇鹽商江弘殷、義男江子龍、工人陳君榮盤詰,被小鬼同彭為珍舉木拐毆打子龍、君榮斃命。小鬼合依凡鹽徒十人以下,遇捕拒敵,傷至二人以上,為首者斬。彭為珍依下手之人,比照聚眾中途打奪罪人因而傷人律絞。彭為木、高國文、徐八」 、周君魁依不曾下手律,發邊衛充軍。陳原、薛廷茂審係挑鹽在後,不知毆死人命情由。依凡私鹽律,各杖一百、徒三年等因具題。二十五年七月十二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咨開:「為報明事:查達相瞷僧人靈信稍殷,遂萌盜心。曾與營兵林獎相商,林獎不允,同弟達卿執持刀棒,賺開庵門。達相持刀將靈信、悟宗砍死。梅和尚喊走,達卿棒擊仆地,達相復持刀砍死,罄劫銀被等物。林獎首獲,歷審,各自認情真。查達相殺死靈信等三人,合改依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者,首凌遲處」 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律。達卿合依「強盜殺人不分曾否得財,皆斬梟示」 律立決。林獎出首應免罪,康熙二十五年九月初七日奉。

旨:「依議。」

康熙二十六年

《刑部現行則例》
康熙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

上諭:「嗣後拿獲偷盜金銀器皿之人,定其必行處決。」

斷然不饒者,係輔政大臣時所行。此後拏獲偷盜金銀器皿者,照律計銀數擬罪,將前例削去。又旗人在某省犯罪定擬重辟者,不必解部,俱著於彼處正法。

又二月二十二日奉

上諭:「著另交刑部,嗣後旗人在伊犯罪之省,應行正」

《法人》內有「滿洲及另戶之人,仍令解部。」

又三月初二日奉

上諭、「嗣後強盜案內、有護軍披甲閒散人正法者」、著

查其祖父、父輩陣亡並自身效力之處,繕寫摺子,夾在本內具題。

又五月初三日

赦款內、凡解部、及遞解外省各項犯人、沿途口食

不敷,困於飢餓者可憫,應按程給與口糧,勿致飢斃。

《戶部則例》
一刑部為特參貪婪縣令等事會看

得真定縣革職知縣徐王駰、《婪贓》一案。據直撫于成龍、審擬杖流、分別援赦具題前來。查徐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