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95

此页尚未校对

駰徵收康熙二十五年錢糧,加收火耗銀一千七百六十兩。除修理城垣等項用去銀一千六百九十三兩。康熙二十五年五月初六日

上諭:「以前入己銀六兩及短發腳價銀三百七十八。」

兩輕罪不議

上諭、「以後入己銀六十一兩,徐王駰合依。」凡有司官、

因公擅自科斂財物入己者,並計贓以枉法論,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律應僉妻解部發遼陽安插,至安插處所不准折贖,責四十板,係貪官永不敘用。其修理城垣等項銀兩,并短發腳價及入己贓,俱照追分別入官給還。車戶經承、王光前、房雲貴、謝天寵、唐際盛、雇車頭劉奇,聽從科斂,不行稟阻,各應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但查在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初三日

赦前、俱免罪、仍革役可也。康熙二十六年八月十

二日題十七日奉

旨:「依議。」

《禮部則例》
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初三日因旱肆

《赦詔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叛逆子

孫《殺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魘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其謀反叛逆,犯人妻妾子女家產應入官,及父母祖孫兄弟應流徙,及修造

宮殿

陵寢、冒破錢糧。工程不固。修築河工不行堅固、侵冒錢

「糧、失陷城池、行間獲罪、貪官衙役、枉法受贓、監守自盜、叛逆財產人口、侵蝕入己、發掘墳塚、《略賣人口光棍及一應議處各官》、亦俱在不赦。又《內外各衙門刑名案件》中,有犯罪雖小、情事殊為可惡者,著該部及各督撫察明情由具題照例處分。其餘自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初三日昧爽以前,死罪軍罪以下,已發覺」 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訐者,以其罪罪之。

一、凡解部及遞解外省各項犯人,沿途口食不敷,困於飢餓者可憫,應按程給與口糧,勿致飢斃。其有解役將犯人恣意陵虐,掯勒拷打,及教唆人犯沿途搶奪,擾害良民者,應作何治罪,該部嚴議定例具奏。

又十一月十六日

《上諭》諭戶部:「朕惟自古帝王統御萬方,乂安九有,殫」

心懷保,節愛攸先,期於物力充裕。爰以惠養黎元,俾膏澤旁流,咸蒙美利。自御極以來,軫恤民依,力圖休養,惟理財為裕國之大經,蠲貸為愛民之實政,歷年敦崇節儉,嚴核浮冒,蓋欲為布懷行惠之資。頻年以來,各省錢糧雖已次第蠲免,但江蘇所屬各郡縣為財賦重地,額徵錢糧甲於他省,且累歲輸將供億,效「力維勤。茲用大沛恩膏。除漕項錢糧外,所有《康熙二十七年應徵地丁錢糧》,俱著蠲免;二十《六年未完錢糧》,亦悉豁除。又陝西省錢糧前雖已行蠲免,但念該省民人用兵之際,轉輸餽餉效力可念;再宜加恩,以弘樂利。其《康熙二十七年應徵地丁各項》及《二十六年未完錢糧》,亦俱著與豁免。爾部速行該地方官通行曉諭,務使小民均沾實惠,以副朕愛育蒼生至意。如有不肖有司官吏借端朦混,及私行重徵者,該督撫指名題參,從重治罪。如該督撫徇隱不行糾舉,或經參奏,或被告發,定行一併從重治罪。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刑部則例》
一刑部咨開尼僧行密藥死伊婿呂

真靈歷審自認情真,將行密照毒藥殺人律擬斬具題前來。查律內「凡毒藥殺人者斬」 ,又《律》內「尊長謀殺外姻卑幼,已殺者依故殺法;故殺緦麻卑幼者絞」 等語。行密係呂真靈緦麻尊長行密,合改依此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康熙二十六年二月二十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議得,強盜行劫,殺死三人以上之案,亦有引強盜正律題結者,亦有比照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律題結者。細查律內,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者,為首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等語。又細註內謂,同居,雖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父子兄弟至親,亦是等語。又律條內、凡強盜殺傷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並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斬、隨即奏

「請審決,梟示」 等語。其強盜原圖行劫財物,因失主

緝獲恐其被獲身死、以致情急殺人、與有意故殺謀殺不同。凌遲處死。乃罪之極刑。即比照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