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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非死罪三人、凌遲處死、似屬太過。務必情罪相當、始副

皇上慎恤刑獄之至意。嗣後強盜行劫人家,殺死三

人以上者,不必引「殺死一家非死罪三人」 之律,應仍照《強盜正條律》完結。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初九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覆浙撫咨為夥犯焚劫事:查得宣府等十四人,康熙二十五年閏四月二十六日明火執械行劫宋德彰家,放火焚房,焚死德彰寡嫂林氏,各盜劫得衣絲等物。內許二上盜之,時年止一十四歲,被伊妺夫李國茂誘騙同行,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折責四十板。許順甫、蔡三半路逃回,並未分贓。合依「強盜已行而不得財」 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但事在

「赦前應免罪。」 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申報事。該臣等會看得:《劉永芳等謀殺安二姐》一案,據直隸巡撫李光地審擬斬杖,併請將高氏從重定擬,具題前來。查安二姐之父安進功出往別省,劉永芳與二姐繼母高氏通姦日久,後知進功回家有期,恐二姐洩其姦情,遂與高氏商謀,欲行併姦,以圖容隱。設若不從,擬定致死滅口。于康熙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夜,永芳逼姦二姐,二姐堅執不從。永芳先持棒捶狠擊,繼用火鏟燒烙,高氏擒住二姐,兩手用火著扎腿,身無完膚,同永芳將二姐用麻繩套脖狠勒,以致二姐立時身死。該撫歷審,各自認情真,劉永芳合依「謀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 高氏知安進功回家有期,恐二姐洩其姦情,與劉永芳商謀併姦,以圖容隱,如不從,擬定致死滅口。劉永芳逼姦二姐,二姐堅執不從。高氏擒住二姐,兩手用火著扎腿,身無完膚,又將二姐用麻繩套脖狠勒,以致二姐立時身死。查《律》內「凡父母故殺子者,杖六十,徒一年;繼母殺死者,加一等」 等語,但高氏情罪可惡,應比照「故殺妻前夫之子以凡人論斬監候律」 ,擬斬監候,秋後處決。刑書高祿,聽劉永芳囑託,受錢四千,暗換刀鞘,高祿合依官吏受財計贓科斷。枉法贓一兩至五兩,杖八十,「無祿人減一等」 律,應杖七十。遇熱審減等,杖六十,折責二十板。革役劉三黑子囑楊媒婆轉央高氏,不扳永芳。劉三黑子、楊媒婆,俱合依不應重律,各杖八十,折責三十板。劉應昌先曾與高氏通姦,合依「凡民人與相等人妻通姦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 例,「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 但劉三黑子等事犯,在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初三日。

赦前應免罪高祿所得之錢,併高氏所得衣服,俱

照追入「官安二姐,堅貞自矢,不為所污,其應旌表之處,交與禮部議可也」 等因。康熙二十六年六月初九日題,十一日奉。

旨:「劉永芳、高氏俱依議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

一、刑部《為路殺人命事會議》:據東撫錢疏稱:「王玉清係王新德緦麻服弟,王玉清之母辛氏係新德從堂嬸母。玉清自幼喪父,辛氏孀居于二十五年十月初三日,辛氏推碾于新德之家,新德不顧倫理,強拉行姦,氏堅不從,裂衣嚷罵而歸。玉清知而憤激,聲言告理。新德浼族人懇饒陪禮,而玉清猶存辱母之仇。至」 是月二十七日赶集,撞遇前恨復起,遂買屠刀并帶碾塊,同新德回家。尾至中途,先以碾塊擊腦後墮驢,繼以刀割頭耳等處,立畢其命。玉清隨赴縣投首,歷審情真。玉清為孀母表節,為死父雪恥,雖法無容貸,而情有可矜,相應按律擬斬。奏

「請定奪」 等因。具題。部覆以玉清之罪,雖情有可矜,

而律無寬條。合依《故殺》律擬斬監候。奉

旨、「這本內事情、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確議具奏。欽」

此查王玉清雖按律無可寬貸,而其欲為孀母表節,一時忿激,甘心雪恥,自行投首,情實可矜。據此,王玉清應改為「免死減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但玉清發遣,則母無人贍養,應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留養可也。康熙二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奉。

旨:「依議。」

又八月二十三日准咨:「一、刑部覆浙撫咨為特參不職等事。查糧道劉曉臨次催運,嚴弘祖以搭配新船未竣,恐責其遲延開揭,差經承江覲昌投遞,復遣伊僕孫起凡送劉曉銀二百四十兩,遂被揭報。嚴弘祖依有事以財行求者,與受財人同科例,不枉法,贓二百二十兩以上絞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