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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六十四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五十

皇清康熙三則

祥刑典第六十四卷

律令部彙考五十

皇清

康熙二十七年

《吏部則例》
康熙二十七年九月一吏部議歸安

縣知縣金恆、將所屬《錢文炌》家口、自湖廣逃回、不行申報。應照定例、將伊所屬見任官員《潛逃不行申報》例、罰俸一年。奉

旨:「依議。」

又十二月二十二日准咨:「一、戶部咨:查《定例》內,凡首告咨送審理事件,俱有定限,因被告不來,原告又不來催審,以致限內難以完結。以後被告証見到日,候原告五日不來,所告之狀不准。凡行提案內人犯,咨行八旗並總管內務府,於文到日即查送過部。若越二日不送部者,該管官交與該部。若行提屯內人等,每日定限五十里送部。若違此限者,差去之人鞭五十;及行直隸府、州縣等處者,亦每日定限五十里,以文到五日內起解。若不照限申解,將該管官題參交與該部」 等語。今看得:或有控告之人,本身已告不來催審;或有被告捱日推諉不來;或有已出為証,行提不肯即來延挨推托。此皆定例,日久「不遵行者甚多,相應移咨嚴加曉諭可也。」

《戶部則例》
康熙二十七年七月一吏部議江撫

王題:「萬年縣知縣王國熙詳報前署縣事通判謝楷虧空庫銀四千一百一十二兩,知府黃家遴徇庇同官逼勒出結,應照徇比例降三級調用。」 王國熙照例於別省員缺調補,奉

旨:黃家遴不將虧空錢糧申報,乃反逼勒出結,殊屬

不合。這所議甚輕,著再議具奏。欽此。應將黃家遴革職,其餘仍照前議。奉。

旨:「依議。」

又八月一吏部議:「溫州府通判薛岳,因衙役李耀私用白役巡鹽,稱漁船私帶鹽觔,打死人命,相應照捕役誣挐良民為盜,用非刑害人致死,將該管官革職例革職。」 奉。

旨:「依議。」

《禮部則例》
康熙二十七年二月二十日

上諭:「近見科道官參人之疏甚多,如果有大貪惡者」,

何不早行題參?有等人聲言糾參,妄行嚇詐,希圖利己,以致各官不能自安。將此嚇詐之人,許即行首告,傳諭吏部、都察院通行曉諭。

又十月十三日

上諭:「《鬥毆殺人》等犯,若《竟免死罪,其已死者又屬》可」

憫。且近來打死人命等案,亦多遇此赦者,仍應免死,減等發落,傳諭九卿詹事科道官員,會議具奏。《鬥毆殺人》等犯之罪,俱不應免。其遇赦免死,已蒙

皇上殊恩、應遵

《諭旨》,「免死減等發落。其赦款仍照常開寫,令該部減」

「等發落可也」 等因具奏。奉

旨:「依議。」

又十月二十三日

《太皇太后升祔款》:

詔:「一、愛育民生,莫要於蠲除租稅。山西、浙江二省,江」

南、《安徽》「所屬及湖北武昌、漢陽、黃州、德安四府屬所有康熙二十八年應征地丁各項錢糧俱著蠲免。該部速行該地方官通行曉諭,務使小民均沾實惠如有不肖有司官吏借端朦混及私行重徵者該督撫指名題參從重治罪。如該督撫徇隱不行糾舉或經參奏或被告發定行一併從重治罪」

「一雜泒款項,應永行禁革,以安民生。向聞直省有司,假借名色,私行濫泒,數倍正項,以致小民苦累,其不肖官員以額外私徵糾劾者甚多。嗣後著各督撫嚴察禁革,以抒民困。如有仍前濫徵者,或經參奏,或被發覺,定行從重治罪。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叛逆、子孫殺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告夫、奴」 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魘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其謀反謀叛犯人妻妾子女家產應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