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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七十五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六十一

皇清康熙一則

祥刑典第七十五卷

律令部彙考六十一

皇清

康熙四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上諭內閣:「拐賣人口者,從重治罪,於理極當。但買主」

不治重罪,則人何由知警?拐賣之事亦何由止息?嗣後有買主審實知情者,或併妻子解京,或充發遠省,則買人者知所畏懼,必細察來歷始買,而拐賣之事亦決少矣。可令該部定例通行。

《吏部則例》
康熙四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准咨一

吏部為題明事:考功清吏司案呈,查得直撫趙咨稱,「《東安縣趙明高等射死賀仲玉》一案,署東安縣事固安縣知縣張安世,於康熙四十五年八月十七日署任,於本年十二月初三日離任。新任東安縣知縣周士璵,於四十五年十二月初六日甫經到任。承審此案,均未滿限。應以新任東安縣知縣周士璵,於四十」 五年十二月初六日到任,未經限滿,應俟限滿補參,到日再議可也。

又四月十四日,准咨:一、刑部為呈報事:先據直撫趙咨稱,「行劫宛平縣韓守貴家盜犯馬四等,請於檄發保定府會審之日,扣限查審」 等因。本部因承審例有定限,不便照另批發審、扣限駁行去後。今據該撫咨稱,「通州張祚昌之母周氏被賊毆死一案,曾准部覆,以委發冀州承審之日扣限。今此案應援張祚昌之案,會審之日扣限查審」 等因前來。查承審宛令已經別案降調,今該撫既稱馬四等已另發保定府等會審,應准以發審之日扣限可也。

又五月一吏部咨:查得直撫趙《咨》稱,「懷安縣張漢扎死李朴一案,不能依限審結,即照例揭報遲延,俟吏部回咨到日,再扣四個月部限審題。擬合咨部,將命案二參之限,照從前吏部回咨之日扣限。」等因前來。應移咨該撫,凡有承審命案,以本部文到之日扣限審結可也。查此案先經直撫咨,於本年二月初六日,准吏部咨稱:「查承審命案初參,俱以告發之日扣限,如參後二次復參,即以具題之日扣限,並未准有吏、刑二部咨到之日扣限題參之例。此咨無庸議。」 到院後又奉前咨,以部文到日扣限。

又五月十七日,准咨:「一、吏部為呈報越獄事:考功司案呈,查得直撫趙咨稱,安平縣典史雷君義因疏防越獄,脫逃行劫石廷銓家案內賊犯張旺山一案,准部咨革職戴罪,勒限一年督緝。今年限已滿,而疏脫賊犯未獲,該縣因新選典史甘如鼎領憑赴縣,若令新典史到任,則舊典史尚未奉有部文,行知離任。擬合咨明部示」 等因前來。查安平縣典史雷君義,因賊犯張旺山越獄脫逃,一年限滿未獲,照例降一級調用,無級可降,革職在案,現在彙題,相應知照該撫,將雷君義離任可也。

又六月二十日,准咨:「一刑部為報明事:河南清吏司案呈,據直撫趙咨稱,張三麻子係同張德林、張二禿子於康熙四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夜,行劫大興縣屬鐵匠營居民張籲才家一案。張二禿子於康熙四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出首,應以張三麻子到案之日起,至四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年限已滿。但正署各官均未滿限,應以大興縣新任知縣曹彥栻,于康熙四十五年十二月初六日到任,承審之日扣起限年審結」 等因前來。據此,應令該撫照定限速行審結具題可也 。附院道詳批:「該巡道李毓柱查得大興縣賊犯王二等行劫旗人邵文忠家一案,自康熙四十五年九月初九日,蒙憲准吏部咨,以知縣李錦已於別案革職,應毋庸議之日起,除去封印日期,扣至四十六年二月初五日正限已滿。」 查署大興縣事順天府治中祁國祚,自四十五年七月初一日到任署事,即於本年十二月初五日離任,新任知縣曹彥栻于四十五年十二月初六日甫經到任。是承審此案均未滿限,遽以遲延揭參,似屬冤抑。伏查從前寧津縣《楊文舉家被盜》一案,正署各官承審均未滿限,經陞道梁參政援引行唐縣宇文存等《被殺命案》之例,以犯證俱齊,官員承審之日起扣限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