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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洋面,令各省沿海沿口各官查驗掛號。如有違禁,照例治罪等語。均如所題,載入《例冊》可也。奉

旨:「依議。」

又六月一兵部咨:「查奉」

旨「限七日遞至偏沅巡撫、並湖廣提督」公文。遲誤一

案直撫趙將《良鄉》等一十五站遲誤職名提參,內有「新樂縣知縣張曾裕因公出境免揭,咨准部覆,免其議處」 在案。

又七月,一兵部題《為嚴飭驛站事》:「照得州縣驛遞額設驛馬,原係供應」

欽差大人官員及傳遞緊急公務而設,務期臕壯足

數,隨到隨應,庶公務不致遲誤。近奉直郡王諭,蘇松江西等省

「欽差到驛,不即應付、以致遲誤」等語。行查此案皆驛

馬倒缺不補,冒領錢糧,或疲瘦傷殘,不行更換,不堪馳騁。該員不即親身應付,以致遲誤者,議處之例甚明。應行文各省督撫、驛傳道,嚴行州縣驛遞,如有倒斃馬匹,不即照數買補;疲傷馬匹不即更換,留於驛站充數。仍前怠玩廢弛者聽。

「欽差官員報部、定將該管官員指名題參可也。」奉 旨「依議。」

一、康熙四十六年九月,內部覆廣督趙查「海洋形勢,各省不同。閩省商船仍照福督梁所題外,其粵東漁船仍照原式在於本境海南採捕閩省雙桅漁船,不得至粵混雜商船。至於商漁船隻出入本境口岸,遵照新例飭行沿海、沿口各官掛號;如有違禁,照例治罪可也。」 奉。

旨:「依議。」

一、吏部咨為咨查事:查得兵部咨稱,「直隸巡撫趙弘燮,以康熙四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浙撫拜進題本四箱,至良鄉縣固節驛馬夫許三,遺失一箱,將署固節驛事良鄉縣典史周讜指參,交與吏部議等因前來。應將署固節驛事良鄉縣典史周讜,照例罰俸一年。」

一、康熙四十六年十二月內,部覆「直撫《趙涿鹿驛》失鈐遞解倉米火牌」 印信,應將驛丞顧顯貴罰俸六個月。奉

旨:「依議。」

《刑部則例》
康熙四十六年正月一刑部覆直撫

趙題、吳昌奉等毆逼弟婦姜氏、媳趙氏、女二姐自縊身死」 一案,昌奉合依凡因事威逼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應僉妻發邊衛永遠充軍,至配所折責四十板。吳先合依「卑幼威逼期親以上尊長致死《為從減等律》、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責四十板。吳雯若聽從伊父昌奉指使代寫不嫁誓約合依不應重律責三十「板,仍於昌奉等名下追埋葬銀三十兩,給付死者之家」 等因彙題奉

旨:「知道了。」

一、刑部為《漏網旗逃等事,湖廣清吏司》案呈: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強盜陳五等截劫東便門外小半璧店地方行客銀兩一案,據直撫趙審擬斬徒,分別援

赦具題前來。查旗人陳五于康熙二十一年間,曾

同賊夥張二等,在遼陽筆管兒鋪地方截劫客人銀兩,發往船廠當差。于三十四年逃回至京,訛詐民人王樂山,被控潛遁。于三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陳五探知通州民何振宇糧食鋪內,有山西米客在京賣米得銀,遂邀逸賊常老兒并朱明德截劫銀兩分散。三十七年二月內,陳五因捕役張彪緝拿甚嚴,將張彪賺去揉瞎雙目,併拿假物騙人,被獲治罪,仍發船廠。後四十四年十月內,復又逃回,強詐通州民康文舉銀四十兩,被文舉奔控。於四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將陳五拿獲解審,適夥賊朱明德看見,遂在理事廳衙門出首截劫之事。該撫歷審,各認情真。除陳五從前截劫銀兩等案已經審結,其訛詐康文舉係輕罪不議外,合依「強盜已行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 律,係旗人解部應斬立決。朱明德合依「知人欲告而自首者減罪二等」 律,應減二等,杖一百、徒三年。但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應免罪陳五、朱明德名下贓銀并強詐銀兩。

應著落各犯家屬分別照追入官給主。逸賊常老兒嚴緝獲日另結。再,該撫既稱「前任內南路捕盜同知陳堯策疏防之處」 事,在

赦前應免議「再陳《五揉瞎》、捕役張彪雙目」 之案;從

前承審各官將陳五發遣逃回之處,並未審出,相應查議,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