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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周六回船未去,餘盜復往打門入室,劫取財物而去。鄰人姚惠生等聞知起救,俱被顧大打傷。顧大當即被獲,周四各盜未曾分贓拏獲船戶顧錫臣供認送周四逃往吳江縣地方,無獲。將現獲賊高敬廷等,該撫歷審情真,顧大、周八病故不議」 外。查高敬廷、周六先因事主知覺,即奔回船,並不同行,又未分贓。今承審各官不行詳審,照強盜得財律擬斬,與律不符,應改照「凡強盜已行而未得財者」 律,杖流。姚大合依「《窩主既不同行又不分贓律》,杖流。顧錫臣合依「知人犯罪事發,送令隱避」 減一等杖流。事犯,在

上諭:「以前均免一等錯擬,承審各官查參,到日再議。」

可也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欽奉》」

上諭事:「廣西清吏司案呈准直撫趙咨稱流犯高燦」

行令僉妻發遣去後。茲據棗強縣申稱:「高燦之父高強已故,伊母劉氏年逾六十,家無次丁,與留養之例相符,取有地方官印甘結」 等因,咨請前來。查高燦係同高正全謀殺人為從加功擬絞,秋審三次,緩決免死減等之流犯。今該撫既稱高燦之父高強已故,伊母劉氏年逾六旬,家無以次成丁,咨請留養,與例相符。應將高燦照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准其存留養親可也。康熙四十六年五月初九日奉

旨:「知道了。」

又五月一三,法司核覆江撫于題「劉玉節誤毆大功兄劉仁遠致死」 一案,擬定決斬。奉:

旨:「人命關係重大。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欽此。」該

臣等查玉節與伊堂兄仁遠素無嫌怨,因姪國瑚見仁遠居坐不起被罵,國瑚見節父奮翀辨白,兩相爭論。玉節護父持棍擊瑚,誤傷仁遠偏左眉梢殞命,依律應斬決,但係救父情迫所致。劉玉節應改擬「免死減等」 ,僉妻流三千里,折責四十板,仍于玉節名下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死者之家。奉。

旨:「依議。」

又六月,一刑部咨:「據直撫趙咨稱,直屬旗民雜處,如有債租田土鬥毆細事,旗人動輒駕捏虛詞,赴部控告,將毫無干涉愚民牽連詞內,奉部提訊,下司不敢不遵,廢時失業,無辜拖累。除干連職員或緊要當差之人外,其一切債租田土細事,仍照例批發理事同知、通判查審,庶民人無廢時失業拖累之苦」 等因前來。查該撫既稱一切債租鬥毆等事照例批發理事同知、通判查審,應知照該撫可也。

一、康熙四十六年六月內,刑部覆「江撫于劉三等《行竊致死張應壽、汪朋九二命》」 一案,照竊盜威逼人致死律擬斬。援。

赦減等三次,具題部覆,以劉三等如果,竊是真慮

「失主擒拏擊艙,恐嚇上岸,即應逃避;復行上船號聲,招回同夥四人,肆行搜劫。」 揆此,劉三等將失主打落水中,強劫顯然,駁令嚴審。遵即覆審,劉三等被失主驚覺,先行躲避,慮其追拏,就船恐嚇,原為脫身之計。伏地良久,因不聞喊叫,竊意復萌,拍手為號,招回同夥上船,攫取衣資。其失主實係落水身死。今擬以強盜立決,不特劉三無承認之供,即失主亦具呈認竊。如竟照《竊盜》援

赦!又恐賊忍刑求生,不吐真情,亦未可定。應將劉

三,仍照《竊盜律》擬罪援

赦監候彭美照《竊盜為從援》。

赦免罪前來。查此案不便。即照竊盜完結。劉三著

監候彭美。著保釋石守印、周老兒。獲日審明強竊之處。具題到日再議可也。奉

旨:「依議。」

一、康熙四十六年六月奉

旨、「嗣後口外地方、如有人命事情、該部即差司官、前」

往察審驗明啟奏

又七月二十一日,戶部咨開:「查四十四年九月內,本部以八旗司旗民互告事件質審,原無定限,承審官不行速結外,州縣提來人民,候審苦累。此後本部所審事件,限一月內完結。有提人行查之處,以人文到部之日扣限。」 等因具題。於十月初四日奉:

旨「依議在案。相應行令該撫,如旗民互訐事件在外。」

官控告者,令外官審報巡撫完結。有在部控告,經本部行提行查者,應照《本部題定之例》遵行可也。

又八月,一刑部議覆浙撫王疏稱,起解免死減等各犯,以及軍流人犯,覆江撫于請照逃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