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1 (1700-1725).djvu/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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肐肘、臁肕、骨折。嚴三才棍毆成之臀膝,成之傷重,至十四日殞命。歷審情真,將耿惠公等擬以絞戍,杖罪具題。臣部等衙門以毆傷太陽致命之張國祥擬軍毆傷肐肘、臁肕,非致命之耿惠公,擬絞,與律不符。行令確審定擬具題去後。今據浙江巡撫王《疏》稱:「張國祥棍毆成之太陽,雖屬致命,僅止皮破傷輕;耿惠公棍毆成之肐肘臁肕骨折傷重,耿惠公等仍照前擬。」 等因,具題前來。據此,耿惠公合依共毆人因而致死,下手傷重者絞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張國祥合依共毆之人執持兇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律應僉妻發邊衛充軍。至配所杖一百,折責四十板。朱彥英、嚴三才,俱合依餘人律杖「一百,各折責四十板」 等因。康熙四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題,二十一日奉

旨:「耿惠公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一、康熙四十六年十一月,刑部會同九卿議覆李三元毆死小功兄李柄權一案。查李三元罵柄權家雇工人李進才強嘴,三元酒醉,拿門傍木棍要打進才,進才向三元背後跑去,三元趕打,誤中柄權頂心,越四日殞命。三元與柄權素無仇隙,因趕打進才,誤中柄權打死,原無欲殺之心,改為「免死減等」 ,僉妻,發烏喇當差,至配所鞭一百,仍照例追埋葬銀,給付死者之家。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欽奉》」

《上諭》事:「雲南清吏司案呈據直撫趙咨稱:流犯李自」

「玉之父李文新年逾八旬,家無次丁,取有該地方官印甘各結准其存留養親」 等因前來。查李自玉係同正法韓起龍謀殺杜三為從擬絞,四十五年秋審免死減等流犯。今該撫既稱李自玉之父李文新年逾八旬、家無次丁。取具印甘各結咨送前來與留養之例相符。應將李自玉照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准其存留養親等因。康熙四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彙題,十六日奉

旨:「知道了。」

一、康熙四十六年十二月內,部覆「豫撫汪除免死減等盜犯仍僉差解部外,其一應軍流人犯照閩粵等省之例,逐程遞解,仍給兵牌護送可也。」 奉

旨:「依議。」

一、康熙四十六年十二月,九卿會覆「偏撫趙打死父命事」 一案,三法司議覆,照律決斬具題奉:

旨:「人命關係重大,著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欽此。」

查謝宗仕等祖在時,有田六十二畝,已售胡姓。宗仕之父名揚贖回。宗孔藉為祖業,希圖分佔,攜妻子持小刀赴名揚家鬧嚷,刀傷名揚手背,疾呼救命。其子宗仕臥病在室,聞喊急持棍奔救,毆死宗孔。其宗孔持刀傷叔手背,亦應死罪。宗仕救父情切,改擬免死,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謝宗蘭亦因救父助毆,應免徒罪,責四十板,仍照例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死者之家,餘照《三法司原議》奉

旨:「依議。」

一、康熙四十六年十二月內,直撫趙題「曲陽縣《王之綱致死楊進甫》」 一案,將之綱審擬絞抵。雇工人楊獻雲,雖聽主使令,將進甫拴于窗上,但縛手繫頸,俱出之綱、之手。獻雲並無下手致命,應照餘人律滿杖。

一、康熙四十六年十二月內,部覆直撫趙咨稱:「白四係行劫真定縣周進江并槁城縣趙興朝、無極縣張進楨及路三家案內之賊犯。彼三案聲明白四俟無極縣張進楨之案審明,仍於路三殺人案內從重歸結。其周進江等三案已俱奉有回咨,將各盜轉行分別發落在案。」 今張進楨一案亦奉有部咨,雖云白四「於《路三》案內決斬梟示」 ,但未奉。

旨明示,「未敢冒昧自專,咨請部示發落」等情前來。查

白四,先經本部等衙門議覆,俟無極縣張進楨家盜案審明,仍於《路三家案》決斬梟示。雖未奉

旨。明示而

旨意有「餘依議」三字,況各案題稿分晰甚明,已經移

咨該撫在案。相應仍咨該撫遵照各案題稿,將《白四》歸於劫殺路三案內決斬梟示可也 。又案內賊犯劉黑子,因有打死無極縣范三之案,亦聲明應於《路三》案從重歸結,決斬梟示。奉

旨:「依議院行竟處決訖。」

一康熙四十六年廣平府成安縣民人何興之妻聶氏「被曹秀等拐賣」 一案。緣聶氏屢被伊翁與夫責罵因而夤夜逃走至賈秀之家被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