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1 (1700-1725).djvu/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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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去,賣與人為妾,並非秀等拐誘同逃,應比照收留在逃子女不送官而私賣者杖徒律准行。一,康熙四十六年刑部「《為監斃主命事》。豐潤縣旗人赫慎,打死家人老哥,其開戶人老哥之姪虎什巴,將赫慎父子綁送到縣監斃」 ,律無正條,應比照奴婢毆家長律,應擬斬立決。牛張為從杖流,該縣將打死家人,另戶旗人不行詳問,即擅行監禁致斃。查律內,將囚不應禁而禁致死者,問發為民。知縣王夢麟應照此律革職。一康熙四十六年刑部議:「原任通州知州許毓芳,以張祚昌之妻張氏串張三毆死伊姑周氏,詳報後未審擬成招,即告病離任。嗣後經署官審出,係捕役任三唆誣,招內將該州未經成招,免議」 《題請奉部覆》,以「該州雖未成招,但不能審出真情,仍降一級調用,《已經休致,照例註冊》。」 一、康熙四十六年刑部為欽奉

上諭:「事覆廣撫梁咨,應移咨該撫:嗣後如有病故,流」

犯所遺妻子有情願攜骸回籍者,即令地方官給文放還,統於年終彙造清冊,報部存案,并通行各省可也。

又四十六年,平山縣民賈四同任氏「謀死親夫楊天龍」一案,賈四與任氏通姦,懷孕謀死天龍棄屍河內,屍兄於七月內告發。與前案略同。前案康熙四十四年任丘縣民王守貴「因姦謀死陳進孝」 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