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1 (1700-1725).djvu/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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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挐、梁世勳有軍功紀錄一次、加二級紀錄七次,應銷去紀錄四次、軍功紀錄一次;祝兆熊有加五級、應銷加二級,俱抵降二級,均免其降調。未獲賊犯,照案緝挐。」 再,該撫咨稱:「賊犯王玉明等行劫趙培和家,委係失主未報;取具該縣印結」 等語。查趙培和家於五月初七日失事,遲至七月初八日,挐獲賊犯王玉明等供出始稱失主未報,應將取結之處毋庸議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大盜攔河等事。該本部議得:「據直撫李疏稱,自首賊犯陳進福行劫三河縣居民王之翰家與霸州居民王嘉祚家及滄州居民殷世觀家三家之案,俱審供並無烤傷失主之事。至行劫青縣旗人劉大家一案,原招各賊,咸稱進福同劉華山等四人烤主,而該犯稱係前賊狡卸。但此案質証無人,難以憑」 信完結,「應將陳進福照例監候,俟緝獲逸賊劉華山、苗成到案,質審定擬」 等因具題前來。查先據該撫將陳進福照《自首擬徒》,援

赦免罪具題。臣部以原疏內「各賊」 俱稱陳進福等

用火烤死失主,供吐甚明。且《律》內「凡強盜殺人,不准自首」 等語等因。具題咨行在案。今該撫既稱烤傷失主之處,陳進福堅不承認,質証無人,難以完結,俟緝獲劉華山等質審定擬。應將陳進福監候,俟劉華山、苗成嚴緝獲日質審明白,確擬具題到日再議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初六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咨查兵部督捕衙門於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初六日奉

旨「裁去。將逃人事件歸併刑部。另設督捕司料理。」欽

此相應知會直隸巡撫轉行所屬,嗣後凡有逃人事件,公文俱赴本部投遞,仍於封套上貼浮簽,註明「督捕司」 可也。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准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