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寢工程不固。冒破錢糧、製造戰船軍器等項。不堪用
糜費錢糧,軍機獲罪,貪官衙役犯贓監守自盜,冒借官庫銀兩,拖欠錢糧,侵盜漕糧,騷擾驛遞,奸細光棍,誣告叛逆放火,因姦致死人命罪犯,亦在不赦。別項死罪,俱減一等。此內有鬥毆殺人者,仍照例追銀四十兩,給付死者之家。其餘自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昧爽以前,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訐者,以其罪罪之。
一、督撫題補各官,原從「地方需才起見。或授任之後,有行事乖張,貪縱虐民者,該督撫不時體訪,據實參奏,勿得以曾經保舉,瞻顧偏徇。如故為隱庇,別經發覺,將該督撫一併從重治罪。一、各處關差,如有將不應納稅之物額外橫徵,差役四出,分踞津隘擾害商民者,該督撫題參。若不行題參,事情發覺,一併從重」 治罪。
一、天下驛遞苦累,凡乘傳官役、騷擾驛遞者,著該督撫立行參奏。如有容隱、一並治罪。
一、各地方有豪紳、劣衿、衙胥積蠹,或免本身田地差徭、或包攬他人田地徭丁代為規避,偏累窮民,莫此為甚。該督、撫行文各地方官秉公嚴察,如有此等情弊,重加懲處。
《刑部則例》康熙三十六年二月一兵部咨據通
州知州吳存禮申稱,「康熙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部發逃人李二等五名口到州,二十一日轉解三河,即日轉遞薊州。該州以封印為辭,堅不收受,除將人犯收養,俟開印日轉遞外,申報到部,請免遲延之咎」 等因前來。查凡解送人犯,自應隨到即行轉解,並無中途封印停解人犯之例,應令該撫嚴行申飭可也。
一、刑部「為活活打死父命」 事,刑科抄出江撫馬題前事,奉
旨:「該部核議具奏。欽此。」該臣等議得:吳丙收伊嫂王
氏一案,先經江西巡撫馬如龍將吳丙依兄亡收嫂律,吳丙、王氏俱擬絞立決等因,具題前來。臣部等衙門議題,以律內雖載有兄亡收嫂各絞,而律內又有「主婚為首、男女為從,至死者減一等」 之語,事關人命,不便遽結,令該撫審明具題去後。今據該撫疏稱,吳丙之兄吳甲物故,遺妻王氏聽由已故族長吳唐樂氏兄王初主婚與吳丙為妻,因此眾議罰丙租田入祠,賣與堂姪吳光會。三十四年九月內,光會欲令吳丙贖田,兩相口角,吳丙之子吳夏至,先拾棍擊光會頭顱,丙復擊傷光會右耳根斃命。歷審供証相符。吳丙收嫂係族人主婚,照「男女為從減等」 律杖徒,王氏應擬收贖,但應從重論。吳丙依毆死「小功堂姪律」 擬流;吳夏至、「吳冬至擬以流」 杖援
赦,具題前來。據此,吳丙除收嫂輕重不議外,合依。
尊長毆死小功堂姪律,杖流。吳夏至合依卑幼毆本宗小功兄折傷以上加凡鬥傷」 一等,杖流。王氏合依「《主婚為首男女為從減等律》,杖徒,不行勸止之。吳冬至應杖一百,事犯俱在。
「赦前免罪王氏,離異歸宗」 吳唐樂王初已經病故。
毋庸再議。該撫疏稱,「此案罪名已經改正,似可免議」 等語。查《定例》內若正犯之罪應免,將承審錯擬各官免交該部等語。將此案承審錯擬各官應免議可也。康熙三十六年二月內奉。
旨:「依議。」
又刑部為前事,該本部議得:續獲強賊張耀子行劫廣平府臨洺鎮通判張建策官衙一案,先經直撫郭世隆疏稱:「強賊張耀子躧知建策公出糾合姚四等同夥共十五人,於康熙三十一年十二月初四日夜劫得銀兩等物而散。」 後將姚四、張五軒拿獲,該撫定擬具題,經臣部等衙門議覆,將姚四、張五軒擬斬立「決,梟示,逸賊張耀子等獲日另結」 等因具題奉:
旨:「姚四、張五軒俱著即處斬梟示,餘依議欽遵」在案。
續據該撫將張耀子、牛得安拿獲審擬具題,經臣部議覆,將「張耀子、牛得安俱應擬斬立決梟示。」 但伊等有行劫景州祖應元家之案,俟彼案審明,從重歸結具題。奉
旨:「知道了。」欽遵在案。後該撫疏稱景州之案已經審
明。除牛得安仍照原擬應斬立決梟示,其張耀子被獲之後,曾倩夥賊馬之良出首行劫祖應元家案,並未將通判張建策官衙之案一併首出,將張耀子改依「自首不實不盡」 律擬流,援
赦具題。臣部等衙門議覆,以張耀子係行劫通判。
「《張建策官衙》案內擬斬之犯被獲之後始央人首劫祖應元家之案,並未將行劫張建策官衙之案一併首出,不便擬流。行令該撫再行確議具題到日再議」 等因。具題咨行去後。今據該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