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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等,均毋庸議。已獲盜犯高占第等二十三名,應令該撫照原案審結。奉

旨:「依議。」

一、兵部「為《欽奉》」

《上諭》事:「職方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兵科抄出該本」

部彙題前事,內開一件:「據直撫李咨稱,完縣西魏村邊志紀家被劫一案,再一年限內,夥賊十三人,已獲楊五等七人,實與獲賊過半之例相符,咨請免議」 等因。臣部議:應咨刑部,將越獄賊犯王大話等三人,是否行劫,此案真盜,查明到日,再議在案。今准刑部咨開,此案同夥十三人,已獲楊五等七人,內王大話等三人後經越獄,尚未弋獲,其未獲六人,現在勒限嚴緝等因咨覆前來。查此案同夥十三人,已獲楊五等七名,內王大話等三人雖經越獄,與獲賊過半之例相符。應將原參各官照例免議,未獲賊犯照案緝拿等因。康熙四十年十二月二十日題,本月二十一日奉。

旨:「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