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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七十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五十六

皇清康熙一則

祥刑典第七十卷

律令部彙考五十六

皇清

康熙四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上諭刑部:「凡罪犯存留養親,必其親係無罪,可憫之。」

人。方可奏請留養。這案陳蔕生與其子陳潮、同毆陳大生致死。則陳蔕生亦係有罪之人。今將陳潮引存養例奏請。於義不合。著再議具奏。

《吏部則例》
康熙四十一年十月一晉撫噶為題

明事:該臣看得渾源州參革知州王國輔虧空錢糧《年終不行盤查》一案,據布政司滿都詳稱:「查此案于康熙四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准咨扣至七月二十五日限滿,除文場入闈日期正限已逾,仍無確覆,合將職名開報」 等情前來。所有查報遲延之大同知府葉九思,相應題參。奉。

旨:「葉九思著議處具奏,該部知道。」

一、吏部「為《欽奉》」

上諭事:「查得直撫李光地咨稱:『涿州馬頭村王應試』」、

「《當鋪被劫》一案,年限已滿,賊尚未獲,所有原參涿州知州佟國翼等擬合指參。但查該廳州及吏目均有因公出境日期,扣除均未滿一年之限,應俟限滿次第補參」 等因前來。應將霸昌道郎廷棟照例罰俸一年,未獲賊犯,照案緝拿。查涿州知州佟國翼、吏目劉《公鼎》、西路捕盜同知韓鎬,該撫既稱均有因公出境「日期扣除未滿一年之限」 等語。應俟限滿該撫補參,到日再議等因。康熙四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公務事。先據直撫趙咨稱:張脈在通州被截馬騾一案,因案內窩犯劉保未到,請援喬良起打死徐五之例扣限等因。本部因此案一年有餘,並未承審,與徐五之例不合,應令該撫仍照原限補參去後。今據該撫咨稱:「部覆查無劉保,限期已屆,勢難結完。但查喬良起之案,因原告徐士魁未到,咨請扣限」 ,奉部允准在案,仍請以「查無劉保之咨,扣限審解」 等因前來。查該撫既稱劉保與徐士魁之案相符,應令該撫作速審明定擬具題可也。為此合咨前去,查照施行。

一、刑部為官兵互訐等事,江南清吏司案呈查咨參承追楊賜宇私參一案年限,本部因直撫李先參山海衛守備劉光唐並不扣除封印日期,後咨參永平府知府梁世勳與督催之通永道祝兆熊又扣除封印日期。是一案之承追,而扣除年限互異,行令畫一遵行去後,本部並未指明應扣。今該撫既稱定例內並無註明「應除封印與不除封印」 字樣等情,何得前咨竟行扣除,是遵何例?至本部駁查,始請部示。查各省承審之案,俱扣除封印日期,而承追之案,並不扣除封印日期,應令該撫遵行可也。為此合咨前去,查照施行。

《戶部則例》
康熙四十一年五月貴撫王題該臣

看得:革職布政司孟世泰、按察司何顯祖,因《捧鮓》一案于臣行查之後,世泰等先後揭報請參情由,臣于前疏業已具題在案。嗣准部咨,令臣拿問。臣隨行布政司貴東道高怡豫、按察司平越府知府陳文科審詳前來,臣復親加訊究,其有無知情故縱及受賄情弊。據世泰、顯祖同供,實因地不同城,官民俱未詳報。世泰等一有風聞,因未得實據,難以懸擬揭報。迨奉行查,即具揭詳參,委無知情受賄。臣復質:據革職知縣余光全堅供,實無請托行賄之處,各供無異。據此,孟世泰等應毋庸議擬,臣謹據實題覆。

旨:「該部知道。」六月初五晚帖,吏部題奉

旨:「這案該撫題參時,爾部即議將孟世泰革職拿問。」

「今該撫稱孟世泰等並無知情受賄情弊,爾部覆稱毋庸議擬。孟世泰等果屬無罪,則題參革職俱為錯誤,何得止以毋庸議結案?著再察明議奏。」 部查此案于三十九年十二月初九日普安州捧鮓地方科派殃民圍寨燒房,殺死多人,巡撫于四十年二月十三日訪聞,隨檄行司道確查。嗣據貴西道以署州余光全委無殺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