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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七十一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五十七

皇清康熙一則

祥刑典第七十一卷

律令部彙考五十七

皇清

康熙四十二年

《吏部則例》
康熙四十二年四月初四日准咨一

刑部為發審事:山東清吏司案呈,先據直撫李光地咨稱,威縣吏員趙亮,控告山東王家岡場大使趙亮,即趙寧侯,頂名赴任一案,經本部以趙亮例應本省領憑赴任,趙亮文憑因何在于王秀生之手?又查假趙亮,供係伊父與王秀生說合頂買,秀生雖經身死,伊父尚可質訊,其代子賄買之處,亦未議及。等因。咨行去後。今據該撫咨稱:趙亮文憑,係王秀生在吏部遞呈子領的,趙亮之父趙世祿,向在山東開鋪生理,年已八十有五,例不坐罪,仍將趙亮擬以流罪等因,咨覆前來。據此,除趙世祿年逾八十,例不坐罪外,假趙亮即趙寧侯,合依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律,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折責「四十板。」 但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假趙亮即趙寧侯,應免罪。再該撫咨稱:「趙亮」

文憑係王秀生在吏部遞呈子領的。查吏員本省給憑定例已久,秀生代趙亮在吏部具呈領憑之處,理應查議,但亦在

赦前毋庸議,仍知照該撫可也。

一、康熙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直撫李准刑部咨為報呈事:「陝西司案呈,據直撫李咨稱,奉部咨發王氏控告劉清宇等打死伊夫劉興仁一案,於康熙四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准刑部咨,自應於准咨之日扣限,相應咨明。」 等因前來。據此,應令該撫以准咨之日扣限可也。

又十一月二十九日,准咨刑部為出首竊盜事。貴州司案呈准直撫李咨稱,吳橋縣監生閆福泰,窩賊劉文輝等偷竊分贓一案,緣幅泰身屬監生,難以定擬,咨請禮部革去監生,以便審訊。今於本年五月二十一日,始准部咨,應以准咨之日,扣限審結等因前來。查該撫既稱閆福泰身係監生,難以審訊,移咨禮部,「革去監生,當以准咨之日扣限。」 據此,應如該撫所請,於准咨之日扣限可也。

一、康熙四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吏部奉

上諭:「朕此次西巡,看得直隸、河南、山西、陝西四省,接」

「壤,山西澤州人在河南懷慶府地方做官,二處省雖有別,相去不過百里,不能無瞻顧伊兄弟親朋。其直隸之人在河南接壤之處做官,河南之人在直隸接壤之處做官甚多。嗣後補授外官時,掣得地方與伊原籍五百里之外,許其做官。五百里以內者,省雖有別,仍應迴避。」 欽此。查嗣後選補官員界連省分,應將直隸等各省候選候補知縣以上各官,于每月二十日截缺後,各該員將原籍住址及界連省分接壤相去現出之缺五百里以內者,逐一分晰具呈,于二十四日過堂時投遞,以便據呈選授。若有以遠報近,以近報遠,希圖規避擇缺美惡者,本部察出,即指名題參。其選補各官到任後,仍行令該督撫嚴察,「如有捏報遠近之處,即行題參到部議處」 可也。

《戶部則例》
康熙四十二年正月戶部覆川督華

題,特參推諉等事。「鎮彝訓導何謙,托病規避,應聽部議」 等語。查《定例》:委解顏料,藉病推諉規避者,革職,應將訓導何謙照此例革職。奉

旨:「依議。」

一「行在都察院」 溫為叩。

閽事。看得山東民人劉《景遇》等,叩

閽狀告郯城被災等事。奉

旨:「發臣查審。欽此。」該臣議得:據郯城丁憂知縣楊清。

政供:「我原係內閣教習,因初次為官,不曾經歷報災之事,經巡撫行查被災之處,但將水勢情形申報,我以為報災。後逾一月,委出嶧縣知縣趙節會同查勘,因卑濕之地,水乾田地可以補種,被沖房屋俱已修蓋,不為被災,故出結申報是實」 等語。楊清政係牧民之官,將被災實情隱匿不報,以致生民流離,殊屬不合。為此將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