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革職,責四十板,不准折贖。嶧縣知縣趙節係耑委查災之員,理應親臨詳查,止據楊清政印結轉報,亦屬不合。為此將趙節革職,楊清政將被災之處隱匿不報是實郯城縣應徵四十二年地丁銀若干兩,應否照沂州、邳州之例豁免,伏祈
聖裁。又據楊清政供,杜家莊、新村莊河堤沖決,原不
動用錢糧,亦不申報上司,俱係民夫修理,去年秋季,田地卑濕,又遇冬冰,不曾修理是實等語。楊清政將此沖決之堤遲延不修,理應議處,但被災隱匿之處已經議處,應毋庸議。沖決河堤令該撫交與地方官設法修築等因,於四十二年二月初二日題,本月十一日奉。
旨「郯城縣地方被水災。」知縣楊清政隱匿不報河堤。
沖決民地被災並不申報上司速行修理殊屬可惡著將知縣楊清政革職責四十板。杜家新村二莊河堤著落楊清政家產速行修理如不速行修理完結著題明即行正法將被水災之處該撫布政司並不詳查題明亦甚屬不合著一併嚴加議處具奏餘依議。該部知道。
又六月,一刑部為揭報虧空事,該本部議得:「保定府革職知府祖允熹虧空庫銀一案,准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疏稱,祖允熹虧空銀共五千一百六十七兩一錢零,內那墊兵餉等銀一千八百四十一兩二錢五分零,已經各屬解補,雖係因公所用,難辭擅那之罪。又前任知府借給各官銀一千二百一十八兩一錢四分零,允熹俱經催還但先交代時前官並無未清項款,允熹已經出結詳明,似難諉卸。又扣收駐防鄂爾親銀四兩已經還項外尚應存庫銀二千一百三兩六錢零。雖據允熹供稱、『貯入私宅以便不時需用等語但錢糧不貯官庫、擅存私宅,交代時又不即行交出,雖無那移,難』」 辭侵欺之咎。被參後將錢糧旬日全完,其情理可原,並無別例可引。祖允熹除那移輕罪不議外,祖允熹應照監守自盜錢糧三百兩以上例,擬斬監候,但被參後將錢糧限內全完,應免死減等,今遇熱審,又減一等枷責,應否從寬聽候部議等因,具題前來。查該撫因祖允熹將貯庫銀兩擅存私宅,照《侵欺》擬罪減等,應照該撫所擬議罪。但祖允熹侵欺庫銀入己之處,並無實據,且旬日內即將錢糧交庫。祖允熹又罪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應免罪「不行稟阻之庫書李雲桂」 、亦應免罪。
「仍革役」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六月初十日奉。
旨:「依議。」
又六月一吏部咨:查先經本部查明,官員承追雜項錢糧,俱限一年催完,若不完,照例參處。近見直省各督撫將承追錢糧未完各官報參,由各部核明交議,有扣一年之限者,亦有扣四個月之限者,事屬不一,移咨戶部核明,以便畫一定議去後。今准戶部咨稱,「承追雜項錢糧,俱照例扣一年之限」 等因。咨覆前來,「相應通行直隸各省督撫,嗣後除承追河工銀兩仍照現行限期遵行外,其餘一應不作分數之雜項錢糧,俱應遵照定例,扣一年之限追完。如年限已滿不完者,照例題參。」
又七月十七日,准咨:「一、吏部咨覆浙撫張咨稱,凡一切承追參案、侵那虧空,與河帑屯餉并外省咨追等案,以及本省地丁漕項正賦錢糧,初參覆參年限,總以本年三月十八日為始,責成各官督催如例。限一年者,扣至四十三年三月十七日為滿。例限半年者,扣至本年九月十七日為滿。例限年半者,扣至四十三年九月十七日為滿;例限兩年者,扣至四十四年三月十七日為滿。過期不完,開列承追職名,分別咨題參處。」 等因前來。查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恩詔。內各官有因公詿誤參罰事件、俱經註銷在案
其赦後各項錢糧未完,應如該撫所咨,于本年三月十八日以後扣限題參。應通行直省督撫,照例畫一遵行。
又九月一刑部《題覆提督挐送事》一案:查張文魁娶妻大孩子,係已正法吳子學家人。子學妻董氏,將子福壽女五姐并家人七口,送與原任護軍校伊婿伊即阿隱瞞,將五姐配與遼州知州呂猶龍為妻,福壽女存姐,聘與河南民李良佐為妻,均應入官,奉
旨:「事屬年久。李良佐所聘存姐等、從寬免其離異。」
又十二月,戶部等會議得:「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奉」 :
《上諭》:「各府、州、縣經管錢糧官員虧空庫銀,理應照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