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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高二等照依「《搶奪傷人》律問擬」 具題。已經具有部覆遵行在案。

又部覆:刑部為前事,會看得:先據直撫沈朝聘疏稱:「續獲強賊張耀子、牛得安與已先具題正法之姚四、張五軒並在逃之雷明吾等同夥共一十五人,於康熙三十一年十二月初四日夜,各執木棍等械,行劫廣平府臨洺鎮通判張建策官衙,劫得銀兩等物而散。」 今將張耀子、牛得安續獲歷審,各行招認,將牛得「安擬斬立決梟示。其張耀子被獲,央夥賊馬之良代首行劫景州祖應元家之案,並未曾首出通判張建策官衙之案,應照自首不實不盡律擬流」 等因具題前來。經臣部等衙門議將牛得安應斬立決梟示,張耀子在東省被獲之後,央人代首,不便擬流完結,令該撫復行確擬具題,到日再議等因。具題行文去後。今據該撫疏稱:除牛得安正法外,其張耀子雖在東省拏獲之後央人代首,而實出於景州未獲之先。但該犯囑央代首之際,原係並首,而代首者遺漏未為,一併首明行劫臨洺鎮官衙之處,正與不實不盡之律相符。將張耀子仍擬流援。

赦免罪前來。據此,張耀子照自首不實不盡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 ,律應治罪,但罪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應免罪未獲」 之贓,「將張耀子家產變賠逸賊。」

雷明吾、王三、李傻子、顧擇三、劉小堂嚴緝獲日另結等因。康熙三十六年八月初二日題,初六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欽奉》」

恩詔事:浙江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直撫

沈題前事。三十六年九月初九日題,二十日奉。

旨:「該部議奏。欽此。」該本部議得:直撫沈將通省監禁。

重犯張二等援

赦,具題前來。查陳開祿係唆眾妄動

《龍亭》擬斬之犯安金、裴惟乾、施承恩,係強盜,俱不

赦免外,其張二、王發才、田四等三十八犯,俱係鬥

毆殺人等罪,擬以死罪監候。今伊等俱與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款相符,應將張二等俱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

里,至配所各責四十板,仍於張二等名下各追埋葬銀四十兩,給付死者之家。再毆死小功兄之史二存,該撫援

赦具題。查《定例》內、凡殺死本宗緦麻以上尊長、不

准援

赦等語,據此,《史》《二存》不准援。

赦,仍行監候可也。康熙三十六年十月初九日題。

十一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乞天查究事:福建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直撫沈題前事。康熙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題,十二月初四日奉。

旨:「三法司核擬具奏。欽此。」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

「王發才等《勒死王氏》」 一案據直撫沈審擬斬罪具題前來。查王發才素知王氏家有衣服。遂同田四商謀行竊。於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夜挖牆進院被王氏知覺啟門叫喊。田四恐其認識即持棍毆擊仆地。又同發才用帶將王氏勒死。竊得衣錢而逸。次日發才懼事敗露。復放火燒王氏身屍。該撫歷審「各認情真。王發才、田四合依竊盜臨時拒捕殺傷人者皆斬監候律,均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現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贓錢,照例追賠」 等因。康熙三十五年十二月初十日題,十二日奉。

旨:「王發才、田四俱依議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

康熙三十七年

《戶部則例》
一刑部為密拿私鑄事會看得張六

等《鎔鑄私錢》一案,據原任直隸巡撫沈朝聘審擬斬絞徒杖,援

赦,具題前來。查脫逃之王二,探知劉二瞎子等,有

鑄錢器具,糾同安自良等共夥七人,於康熙三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至張六家安爐鑄錢,因伊子張五勸諫,方行停止,將餘錢瓜分各散。後於三十六年六月初十日,張六聽信匠人,復行私鑄,迨經衙役訪拿,人贓俱獲。該撫歷審,各認情真。張六合依「私鑄為首者處斬,家產入官例應斬立決。」 安自良合依「為從者處絞」 ,例應立決處絞。不知情之鄰佑阿住、張登、陳全、張向魁,俱係旗人,合改「依照例鞭一百。」 不知情買錢之鋪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