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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吏目于正坤等議處在案。今新城縣南關馬師援家被劫,事同一例,相應詳請憲臺,俯照原詳核參等因。康熙四十一年閏六月初十日蒙部堂李批:「仰候核參。繳。」

一、刑部為知照事:雲南司據直隸巡撫李咨稱:朱禹與所告衙蠹架賊案內,郭真僉妻,安插奉天居住之犯。今伊祖母王氏稟稱:「我年八十八歲,伊母孫氏年六十八歲,老廢孤孀,止遺一子,家無以次成丁」 ,哀懇照例存留養親,并取具地方官印甘各結等情前來。查與定例相符,應將郭真責四十板,照律收贖,准其存留養親。其收贖銀兩彙行解部可也。康熙四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題,七月初七日奉。

旨:「知道了。」

一、兵部「為《欽奉》」

《上諭》事:「職方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兵科抄出該本」

部彙題前事,內開一件,為報明事:查先經直撫李咨稱,新城縣屬南宮井村居住旗人胡大海家被劫一案,夥賊九人,已獲七名,將原參各官咨請查議等因。臣部議應俟刑部核覆到日,再議在案。今准刑部咨開,此案夥賊九人,止獲四名等因前來。查此案獲賊未及一半,原參疏防各官,例應議處,但事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恩詔以前、相應免議。未獲賊犯、仍令照案緝挐」等因。

康熙四十二年七月初七日具題,本月十二日奉。

旨:「依議。」

附:收贖部覆刑部為《慎刑奉》有

恩綸等事。山東清吏司案呈准吏部尚書管理、《直隸》

巡撫事務李咨稱:「免死減等流犯董立廷,於上年十二月內,因目疾重發,調治不痊,雙目失明,取具印甘各結,與篤疾之例相符,應請收贖。」 等因前來。查董立廷係毆死董立揚,擬絞監候,四十一年秋審可矜,奉。

旨「免死減等」之犯。今該撫既稱「董立廷雙目失明」,與

「篤疾收贖」 之例相符,應照例收贖。但董立廷事遇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恩赦,免其收贖,仍向董立廷名下追埋葬銀四十兩。

給付死者之家等因。康熙四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彙題,二十二日奉

旨:「知道了。」

一、刑部為遵報事。該本部會同禮部院寺會看得:高正全等《強姦謀殺馮根姐》一案,據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審擬斬絞,具題前來。查馮之秋、高正全、高燦俱同村居住。康熙四十一午六月二十八日,馮之秋次女馮根姐,送伊姊歸婆家。高正全、高燦路遇正全,遂與燦商謀,欲行強姦。等候根姐獨回正全、高燦抱住,抬入高糧地內,剝褲強姦。根姐叫罵不允,聲言欲訴其父。正全害怕未得成姦,與高燦商謀,欲將根姐殺死。令燦按根姐之腿,自按胸膛,持鐮刀兩砍根姐項下立死。該撫歷審,各認情真。據此,高正全合依「謀殺人造意者斬監候」 律應擬斬,高燦合依「謀殺人從而加功者絞監候律應」 擬絞,俱監候秋後處決。再該撫疏稱:「馮根姐以十四歲幼女,矢志貞潔,寧甘身死,不被強暴玷污,應請旌表,以維風化」 等語。查婦女強姦不從,以致身死者,例應旌表。今馮根姐強姦不從,以致身死,相應照例咨行該撫給銀三十兩,聽本家自行建坊可也等因。康熙四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題,二十七日奉:

旨:「高正全依擬應斬,高燦依擬應絞,俱著監候秋後。」

處決餘依議

一、刑部為呈報事。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據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疏稱:「賊犯張五等殺死失主儲邦才一案,緣逸賊張大用,知儲邦才家道頗殷,起意偷竊,遂糾張五、王大胖同夥共三人,於康熙四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夜,各帶小刀鐵尺,踰牆入室,竊取衣服等物之際,適邦才小便,開門而出,王」 大胖見而遂拾院中木棍擊打邦才。賊犯張五聞聲出院,亦拾棍毆打邦才。邦才抱住張五,張五呼救,王大胖即以鐵尺毆邦才脊背,張大用又以所佩小刀連扎邦才太陽等處,竊取贓物分遁。邦才傷重殞命。本年七月二十九等日,陸續拏獲張五、王大胖,歷審情真,應將張五、王大胖照「竊盜臨時拒捕殺人」 律,擬斬監候。但先有竊盜王發才等「拒捕勒死王氏《復燒屍滅跡》」 一案,於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免在案。今張五、《王大胖》似應減等。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