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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擬流」 等因,具題前來。據此,張五、王大胖應照。竊

盜,拒捕殺人者,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但伊等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張五、王大胖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里,至

「配所,各折責四十板,仍追埋葬銀四十兩給付死者之家。已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之贓,照例追賠。其持刀連扎失主致死之逸賊張大用,嚴緝獲日另結。再,張大用所分之贓,伊叔張焯既稱並未窩藏,應將張焯取保釋放,俟拏獲張大用之日審結。其承審遲延各官,已經題參議處,毋容議」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題,八月初四日奉。

旨:「依議。」

附:流犯妻氏患病留養,續解巡道梁世勳查得高陽縣申詳流犯田育柱之妻劉氏,患病難以發遣,請將育柱先行給咨起解一案,經本道據文轉詳,蒙憲批:「流犯不同妻氏,起解,令其先發,是否合例,仰即確查許奪。」 等因。本道遵查康熙三十七年九月內,撫寧縣免死盜犯王崑同妻王氏解部發遣,行至縣境,被蔭鋪王氏舊病陡發,遂行帶回,後經該縣將王崑先行解部,其妻王氏在籍調養,直至三十九年二月二十日方始起解。今田育柱之妻劉氏患病,實與王氏留養之例相符,理合呈請憲臺,俯賜照例,將田育柱先行給咨發遣,俟劉氏病痊之日,另詳憲臺給咨,著令劉氏親屬伴送到配,俾劉氏一線弱息,不致告斃,中途感沐憲恩,同於再造矣等因。於康熙四十二年八月初五日蒙部堂李批:「田育柱仰候先行給咨發遣,如劉氏患病果真,取結送查。」 繳。

又八月一吏部為「撫臣欺君」 等事。看得王永羲母朱氏,叩

《閽巡撫齊世武》一案,嗣後如有地方惡棍巧稱合

屬紳衿士庶保留官員,造送萬民衣幛轎傘、建祠立碑者,應將為首之人俱照《光棍》例治罪,本官革職。

一、查開州賊犯張重子等,於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行劫「王家村民張登煥家」 一案內,監斃、途斃宋秀宇等十名,止將開州吏目并署大名府司獄事經歷及承審之開州知州許俊一併揭參。其府道均因未經審理,毋庸議。

一、刑部為報明事: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強賊孫三等截劫行客羅光裕」 一案,據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審擬斬罪具題前來。查首盜孫三起意為盜,糾集王從嗣等同夥共十三人,於康熙四十一年閏六月初三日至容城縣所屬白溝河地方,撞遇行客羅光裕,主僕騎騾而來,孫三遂喝令各賊把風擋路,劫其銀衣等物而遁。當被營兵吳彪等赶追挐獲。該撫歷審各認情真。孫三、李三、張良、滕孟國、王之勇、李成厫、郭成俊合依凡強盜已行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律均應斬立決已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贓物將各盜家產變賠。再該撫《疏》稱秀金、王堅供係王從嗣雇伊跟隨並未上盜「分贓,眾供僉同,但王從嗣現今脫逃未獲,無從質訊,應將秀金王監候,俟獲王從嗣之日質明定擬」 等語。「秀金王監候,俟將逸賊王從嗣、鄧福為、高一魁、楊二、鄧文珠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九月初六日題,十一日奉。

旨:「孫三者即處斬。」李三、張良、滕孟國、王之勇、李成、厫

郭成俊俱從寬免死,照例減等,發與黑龍江新滿洲披甲之人為奴,務期嚴押解到,餘依議。一刑部為報明事:會看得:強賊李四等截劫三河縣屬馬起乏西地方旗人六兒伊忒諾一案,據直撫李光地審擬斬徒罪,分別援

赦,具題前來。查旗僕李四贖身無資,遂糾合耿七

李禿子為盜,因無馬匹,潛盜劉三廄內馬三匹,至寶坻縣地方演試,將不能馳騁馬三匹,入在野地所放馬群內,換易三匹而回。復邀劉裕祐、許麻子、陳五同夥共六人,於康熙四十一年九月十五日黎明時候,李四、劉裕祐、許麻子各騎馬匹,執持弓箭鳥鎗前去。耿七、李禿子、陳五各帶腰刀,隨後步行。遇六兒伊忒「諾截劫車上馬匹并伊忒諾銀衣等物,分贓而散。十月初九日,陸續拏獲李禿子等四犯,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許麻子投首。」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據此,除李四等偷馬輕罪不議外,李四、劉裕祐俱合依。凡嚮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証明白,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之處梟首示眾,律應斬立決梟示。耿七、李禿子截劫時止執刀步行,無馬匹弓矢。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