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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李禿子俱合依「凡強盜已行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 律,均應斬立決。許麻子合依「知人欲告而自首者減罪二等」 律,應杖一百、徒三年。但許麻子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應免罪寄頓贓物」 之李二,係《李四》胞弟,於法

得相容隱,應免罪。王四、高五審不知情,均毋容議。已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贓物,將各盜家產變賠。逸賊。陳五嚴緝獲日另結。再查旗僕李四等為盜,伊等之主均應照例治罪,但事亦犯在。

「赦前均應免議」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月初九日。

題十一日奉

旨:「李四著即處斬梟示。劉裕祐、耿七、李禿子俱從寬。」

免死,照例減等,發與《黑龍江》新滿洲披甲之人為奴。務期嚴押解到。餘依議。

一、刑部為《回明存案》事: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賊犯程現等發掘墳塚」 一案,准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審擬絞徒杖罪,援

赦具題前來。查程現并脫逃之劉高,均屬「乞丐」 ,常

在張子亮家住宿。程現見旗人齊鳴鳳之父出殯,知其家資殷實,棺殮必厚,遂向劉高、張子亮商議刨墳,劉高、張子亮俱各允從。於康熙四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夜,程現、劉高執持斧械前往刨墳,子亮因病初愈,未曾同行。止有程現、劉高二人至埋屍地方輪替刨掘,看見棺槨,遂用斧撬開棺蓋,剝取衣服等物,仍蓋棺壅土,攜贓至子亮家內。子亮止留縀帶一條,餘物程現等當錢持至張子亮家公用。劉高因先曾穿孫天奉布襖一件,將所偷汗巾抵還,且告以「刨墳所得」 之語。天奉酒醉嚷洩,被鄉地扈士才查問,子亮以劉高醉語支飾。後士才復行細詰,子亮即持伊所分縀帶投縣。該撫歷審,各認情真,程現合依「發掘他人墳塚開棺見屍者絞監候」 律,應擬絞監候。同謀分贓之張子亮,應照「發人墳塚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 律,應杖一百、徒三年。明知盜贓而收留之孫天奉,并聞知盜墳不即首報之扈士才,均合依「不應重」 律,杖八十。但程現等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程現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杖。

一百,折責四十板,張子亮等均應免罪,所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之贓,照例追賠。逸賊劉高嚴緝獲日另結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月十三日題,十六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打死兄命事。該本部會看得:據直撫李光地疏稱:「交河縣居住廂白旗盧起龍佐領下人王文學,於康熙四十一年四月間,曾浼交河縣民董成文賒麥二石,價未清楚,旋赴京都。成文令子向文學之妻索討無償,彼此爭詈。後文學回家,伊妻告知,於閏六月二十九日,文學令伊婿于二清喚成文至家,究」 問爭嚷。文學輒持鐵流星亂擊,又喝令伊僕王從德執棍同毆,于二清復用腳踢文學,又以剪刀挑其腿筋,以致成文額顱、腦後致命等處,受傷深重,越九日身死。歷審各認不諱,將王文學擬絞,王從德擬軍,于二清擬杖等因。援

赦,具題前來。王文學等賒麥不還,打死董成文,傷

痕甚多,但越九日身死。據此,王文學合依《威力主使人》毆打致死者,以主使之人為首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王從德合依共毆人執持兇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例應充軍。于二清合依《餘人律》,應杖一百。但伊等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王文學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

「責四十板,係旗人應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仍於王文學名下追埋葬銀四十兩,給付屍親王從德、于二清,均應免罪可也」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彙題,二十四日奉。

旨:「知道了。」

一、刑部為回明事:該本部看得:據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疏稱:王鎬係私鑄,為從擬絞,奉

旨免死、暫留養親。俟伊母故後、仍行發遣之犯。應否

赦免。其發遣之處、先經咨請部示、准咨行令具題

到日再議。今王鎬所犯情罪,應請援免等因,具題前來。查王鎬係奉

旨免死、暫留養親。俟伊母故後、仍行發遣之犯。今該

撫既稱王鎬所犯,與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赦款相符,應准援

「赦,免其發遣」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題:「十一月初六日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