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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佈度,係浙江紹興府山陰縣人,已于去年五月內辭幕回南,除移咨浙撫查挐到日,勒限與王氏質審等因前來,查該撫既稱移咨浙撫查挐董佈度到日質審,應俟董佈度獲日解到,作速勒限審擬具題,到日再議可也。

《戶部則例》
康熙四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准咨一

刑部為窩頓興販等事。陝西清吏司案呈,據巡視長蘆等處鹽課御史鄂疏稱:南皮縣人劉得吾家,窩頓私鹽黃二等,興販拒捕,打傷巡役陳再亮。緣鹽犯五名內,李三當場打死,李二落水身死,李長遠患病身死,黃二、董沛公現經招解。案內各犯俱已全獲。伏祈

敕下直隸撫臣嚴提究擬等因。于康熙四十三年二

月二十三日題,三月初三日奉。

旨:「據奏劉得吾等窩頓興販、劫奪私鹽、砍傷巡壯大」

「干法紀,著該撫嚴提究擬具奏。該部知道。欽此。」 欽遵相應抄錄原疏移咨直隸巡撫,將窩頓私鹽之劉得吾并案內有名鹽犯,逐一嚴提究擬具題到日再議。又該御史疏稱,案內鹽犯五名俱于限內全獲。所有疏防之南皮縣知縣倪礦、典史李心振、兼轄河間府巡捕同知俞品、統轄天津道僉事蔣陳錫。其疏防職「名應否免議,統候部奪」 等語。查應否免議,事隸吏部,應將知縣倪礦等交與吏部議可也。

一、戶部覆護江撫徐疏《商民蕭宗章等具呈開採鉛錫署贛州府事同知胡宣等詳覆遲延》一案,奉

旨、「聞開礦事情、甚無益於地方。」嗣後有請開採者、俱

著不准行。《胡宣》等《免處分》。

又六月一,戶部覆總漕桑題:「該臣等會議得倉場石,將四十一年分欠糧運弁題參,臣部等議處具奏,奉」

旨:「依議,歷年運官掛欠漕米甚多,應作何立法懲處?」

「使,不致盜賣虧欠。著總漕總河會同確議具奏。欽此。」 行據總漕桑等疏稱,「山東北直米價頗貴,船糧過淮後,或有不肖旗丁勾結土棍私行賣買,以致糧米虧少。嗣後重運入境,令該管道府州縣往來巡察,如盜賣一起者州縣罰俸六個月,道府罰俸三個月;二起者州縣罰俸一年,道府罰俸六個月。三起者州縣降一級留任,道府罰俸一年;四五起以上者,州縣降一級調用,道府降一級留任。如道、府、州、縣察實拿獲,將賣者買者各枷號一月,責三十板。米交本船,米價入官。運弁俟回南總漕捆打四十。」 至抵通掛欠,除廳官照舊例議處外,運弁是其專責,應嚴定議處。今以通幇糧米計算,如掛欠不及一分者,責三十革職。留通追比一年不完,發南追比,追完還職,免罪;「不完」 ,杖一百,革職;欠一分者,責三十革職。留通追比一年不完,發南追比,追完免罪;不完,杖一百,徒一年;欠二分者,責四十革職。留通追比一年不完,發南追比,追完免罪;「不完」 ,杖一百,徒三年;欠三分者,責六十革職。留通追比一年不完,發南「追比,追完免罪;不完,發附近衛所充軍。欠四分者,責八十革職,留通追比一年不完,發南追比,追完仍杖一百;不完,發邊遠衛所充軍。欠五分者,責一百革職,留通追比一年不完,發南追比,追完仍徙」 一年不完者,絞。欠六分以上者斬。籍其家產妻子抵償。不足,令原僉衙門各官代賠。至於旗丁,以一船糧米計算,如掛欠不及一分者,責二十;一分者,責三十;二分者,責四十;三分者,責六十;四分者,責八十;五分者,責一百。俱革運留通追比。一年不完,發南追比。欠三分以下者,追完免罪。不完不及一分者,杖一百。一分者,杖一百,徒一年;二分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分者,發邊遠衛所充軍。欠四分者,追「完,仍杖一百;不完,發邊遠衛所充軍;欠五分者,追完,仍徒一年,不完者,絞;欠六分以上者,斬籍其家產妻子抵償。不足,令僉丁衛所糧道監兌州縣代賠。再失風漕船,事出天災,不算分數,仍照例賠補。」 至船糧起交足額外回空餘米,聽其糶賣等因前來。均應如其所題奉。

旨:「依議。」

又八月一吏部咨:「查得浙撫張咨稱,溫州府知府裴國禎督催謝青鍾虧空穀石,查與金華府督催方光彧虧空錢糧之案相符。彼案既奉吏部以知府例無處分之條,未經議處。此案知府、督催可否邀免銷案前來?應照例免議。仍通行直隸各省督撫,嗣後凡有不作分數錢糧,限滿不完,止將承追之官,照例題參。」 至現任未完降住罰俸銀兩。仍將原欠現任之官題參。其上司亦俱免參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