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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部為《特參州官虧空事》。該本部看得:先准吏部尚書管直撫事李疏稱,「開州知州甯鴻佐虧空康熙四十年地丁銀七千八百八十四兩零,內,除以錢易銀三千九百五十七兩三錢。」缺。分八釐貯庫候解外,其三十八、九兩年奉文捐修東嶽廟,借銀墊發,迨四十年債主逼索那銀一百五十三兩償還;又賠修子牙河堤那銀四百四十九兩一錢零;又賠補霉爛倉穀那銀一千二百十九兩四分零;又協濟馬匹草料等項銀不敷,那銀四百二十一兩六錢零;又買補倒斃遞馬銀一百九十八兩七錢;又河渠被水沖決、募夫重挖,那銀一千三百八十五兩三錢五分。查《新例》凡有修理城池等項,雖係私捐,仍令通報各上司。今甯鴻佐那銀補穀殊難憑信,重挖河渠並未詳明。守道、巡撫將甯鴻佐照侵盜錢糧例擬斬。奏

請定奪,經臣部等衙門以甯鴻佐口供俱係那移。

且侵那錢糧並無奏

「《請定奪之條》,行令該撫確審是侵是那」 等因具題。

旨咨行去後。今據該撫疏稱:「甯鴻佐虧空錢糧,實補」

「還、捐修東嶽廟、賠修子牙河工、協濟馬匹草料,并買補倉穀重挖河渠等項公用那移原在新例以前,甯鴻佐因自欲補苴,未經詳明,將甯鴻佐擬流,援赦免流,具題前來。」 據此,甯鴻佐合依,凡監臨主守不正收正支,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計贓准監守自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係雜犯總徒四年,律應徒四年。不行稟阻之經承、趙扳龍、馮若元、魏成功、劉至正、王訓,均合依《不應重律》杖八十。但甯鴻佐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均應免罪,趙扳龍等仍革役,已完銀兩彙行。

解部,未完銀兩追完解部,其年終不行盤查之上司,該撫既稱「並無徇隱,應毋庸議」 等因。康熙四十三年十月二十日題,二十二日奉。

旨:「依議。」

又十月一戶部「覆《茶馬黨》疏,據川督博、甘撫齊題覆前事,嗣後茶觔止應于陝境交界處嚴行盤查,其行人沿途攜帶十觔以下者,停其搜捕。如有驢馱車截驗無官引者,即係私茶,照私鹽例治罪。失察官員,照私鹽之例議處」 等語。應如該督等所題,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窩頓興販等事。會看得南皮縣鹽犯黃二等私販拒捕打傷巡役陳再亮一案,准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疏稱,「緣拒捕身死之李三與落水身死之李二、病故之李長遠,同黃二、董沛公共夥五人」 ,興販私鹽,於康熙四十二年九月初五日寄宿于劉得吾家。至半夜挑鹽出村,遇巡役楊有聲、崔玉、「陳再亮喊拿黃二等棄鹽潛遁。李三倡謀復回奪鹽,先用扁擔打傷陳再亮頭顱,再亮放鎗將李三打死,黃二、董沛公、李長遠背鹽先回,李二亦用扁擔毆倒再亮而逸。」 隨經拿獲黃二等歷審,各認不諱,將黃二等擬以戍徒杖罪等因,具題前來。據此,除為首拒捕之李三、毆打巡役之李二,俱經身死,李長遠在監病故,均無庸議外,黃二、董沛公合依「凡鹽徒十人以下,原無兵杖,遇有追捕拒敵不曾下手者,仍為從論,俱發邊衛充軍」 律應僉妻發邊衛充軍,至配所折責四十板。劉得吾合依「窩藏鹽犯寄頓鹽貨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律,應徒二年半,至配所折責三十五板。查律內,「若罪人拒捕,其捕者格殺之勿論」 等語。李三拒捕,被巡役陳再亮放鎗打死,無庸議。陳再亮、楊有聲、崔玉不即追捕鹽犯,以致李三等奪鹽,俱應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各折責三十板。往來通信脫逃之吳禿子,緝獲另結已獲鹽觔布袋變價入官。又該撫《疏》稱「監斃李長遠之管獄官」 云云等因。康熙四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彙題,十五日奉。

旨:「知道了。」

又十一月一戶部題:「為請。」

旨「嚴革浮費、蘇商困而裕國課」事。戶科抄出江督阿。

題前事奉

旨:「該部確議具奏。欽此。」該臣等查得江督阿疏稱:兩

淮引課甲于他省,全賴商力充裕,價平民便,易于採辦。則

「國課不致虧欠,而鹽亦無壅滯之患。」 臣親細訪,亟

應禁之浮費共十三條,一一陳之。

一鹽院差滿日、賞給各差役銀一萬六千八百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