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1 (1700-1725).djvu/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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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鹽院差滿起程之前、送「遠近別敬」 用銀二萬一千六百兩。

一餽送官員、及過往程儀雜費、共用銀三萬二千六百餘兩

一鹽院書差。每引帶鹽七觔。收銀四分二釐。計得銀五萬六千兩。

「一隔年未過所殘引,次年續過書差」 ,每引帶鹽五觔,收銀三分。約計得銀五六千兩不等。一書差隨費每引收銀一分六釐。計得銀二萬一千三百三十餘兩。

一書差飯食。每引收銀八釐。計得銀一萬六百六十餘兩

一書差收桅封。每引收銀八釐。計得銀一萬六百六十餘兩

一、北橋承差指守橋。每引收銀一釐。計得銀一千三百三十餘兩。

一、「隔年殘引未曾過所」 ,至新院到任,過所復派規費一錢幾分不等。

一鹽每引額重二百五十二觔過所稱掣。間有以多出鹽觔令眾商納價并發倉堆貯變賣情事。以致商民兩困

一、新院到任需用,向有力商家借,每年因申出利銀三、四萬兩不等。

一、每年新院到任,于額設承差二十名之內點用一名,名曰「發手。」 一任之內,事無大小,皆伊經手,魚肉眾商。

以上各款、或名為應酬交際之禮、實係眾商不得已之費累。并書差人等、另立名色、派帶鹽觔、以作費用、致鹽多壅滯、商民交困。仰請

「嚴旨,悉行禁革,臣即欽遵勒石」等因前來。查該督既

稱,「兩淮各款實係眾商不得已之費」 等語。應如該督所題通行嚴革永為禁除。其禁止之處。會同兼管兩淮鹽務郎中曹寅李煦等。勒石建碑。嗣後如有仍行違禁者。該督即行指參。從重議罪可也。《奉》。

旨:「依議請革各款,大有裨于商民。著勒石永行嚴革。」

又十二月,一戶部為查參虧空等事,江南清吏司案呈,「查得江撫宋咨稱,降住罰俸官生空缺,以及學租銀兩,俱屬不作分數,雜項錢糧,從前奏銷年限各案內如有未完,統開督催之知府、承追之州縣職名報參。又降住罰俸一項,向例如府屬同知、通判、經歷、照磨、檢校知事未完,止將督催之知府職名開報。如州」 縣屬州同、州判、吏目、縣丞、主簿、典史、驛丞、巡檢、教官未完降住罰俸,亦止將承追之知州、知縣職名開報。今奉部文,嗣後未完降住罰俸等項銀兩,仍將原欠現任之員題參,其上司亦俱免參等因,則府屬同知等官未完降住罰俸,似應將原欠現任各本官職名開報,其知府職名免其報參。如知府自有未完,仍行開報職名。至州縣屬州同縣丞以下雜職官員,如有未完住罰俸銀,亦應照府屬一例,將原欠現任各本官職名開報。其知州、知縣職名免其報參。如知州、知縣自有未完,仍行開報職名。如有離任官員未完銀兩,即以接任承追職名開報。又「學租」 一項,除州縣未完,嗣後應遵部文止參承追州縣無庸開報督催知府職名外惟江寧、常州、揚州三府儒學有徵收學租銀兩向例《奏銷冊》內造於本府項下如有未完開列知府職名報參。今知府既無督催考成則三府儒學額徵租銀嗣後自應於奏銷冊內另行開造如有未完即將儒學教官職名開報以遵部文。又「官生空缺」 一項「除州縣未完,嗣後亦應止參承追州縣,毋庸開報督催知府職名外,惟府屬知府、同知、通判等官應扣空缺銀兩,向例奏銷冊內造于本府項下,如有未完,開列知府職名報參。今知府既無督催考成,則前項銀兩應歸入州縣項下,如有未完,即開州縣職名報參,如是方與免參上司之部文相符,理合咨明」 等因前來。查先經吏部通行直隸各省督撫,嗣後凡有不作分數錢糧,限滿不完,止將承追之員照例題參,至現任未完降住罰俸等項銀兩,仍將原欠現任之員題參,其上司亦俱免參等因在案。應行該撫嗣後照此例遵行。至學租官生空缺銀兩,知府既無督催考成,嗣後奏銷冊內不必造入「知府」 項下、造入儒學州縣項下。如有未完、照例題參可也。為此合咨前去、查照施行。

《兵部則例》
康熙四十三年三月一刑部覆湖督

喻題為欽奉

上諭事:「嗣後除苗民有犯輕罪者,仍聽土官自行發」

落外若有殺死人命,強盜擄掠人口,搶奪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