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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逸賊丁四、劉小五、劉四毛,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康熙三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奉

旨:「張四全著即處斬梟示,餘依議。」

一、刑部為呈報事:福建司案呈該本部會看得:「李小三等行竊陳大經布船拒捕毆傷失主」 一案,據直撫于審擬斬徒杖罪,援

赦,具題前來。查《閆進山》探知《陳大經》布船宿於高

「陽縣王博士莊河口,遂糾李小三等同夥共七人,於康熙三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夜齊至河船。王奎五、張金柱二于董可立在岸接布。李小三等潛行竊布,當被大經知覺喊叫,而小三一人即持木篙拒毆,以致失主。大經受傷逃避,山等遂攫其錢布,抬至小三家,分贓而散。」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李小三合依「《竊盜》拒捕傷人者斬監候」 律,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閆進山等合依「共盜之人不曾助力」 ,不知拒捕傷人,止依竊盜論,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律,為首之閆進山,應杖六十,徒一年。為從之左瞎子、張金柱,《二于》、王奎五、董可立,應各減一等,杖一百。但伊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李小三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

責四十板。《閆進山》均應免罪,仍刺字現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贓物,將各賊家產變賠。至此案承審遲延官員已經題參,毋庸議等因。康熙三十七年十月十一日題,十三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請嚴鹽捕等事。該本部議得「王連等致死劉九思等五命一案,先據直撫沈朝聘疏稱,巡查私鹽衙役王連等,於康熙三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前往北趙甫地方巡查私鹽,適張進才等九人,王連等以為販鹽之徒,持械追赶,進才等疑是強盜,奔河逃避,以致劉九思、白文信、蘇三道、高弘亮、王六等五人溺」 水身死,將王連、劉學禮均照「《威逼致死律》擬軍援」

赦,具題前來。臣部以張進才等俱買賣營生、並非

「販鹽之徒王連等持械追赶以致劉《九思》等五人過河溺死其中恐有借查私鹽截劫財物致死人命亦未可定行令該撫確審定擬具題到日再議」 等因具題奉。

旨:「依議,欽遵咨行」去後。續據該撫于成龍覆審無異。

將王連等仍照原擬援

赦具題。臣部正議覆彙題間,據吏科給事中陳詵

《疏》稱:「劉九思等五人倉惶奔避,渡河溺死。夫貨既發賣,則擔負已空,何得疑為販徒?九思等實無私鹽,使無行兇截劫情形,即遇搜查,有何畏懼,遂至涉水?且王連等騎騾,九思等徒步,以騎追步,行至一里有餘,明明無鹽可知,而帶刀赶逼不休,非截劫而何?九思等鬻貨而歸,豈無些小錢財?問官何以概不根究,使當日五人不死,則安然劫取其財。惟溺死五人,故又捏出私鹽誣告,本縣豈可以藉此為脫卸之由?劉九思等徒以王連等兇惡,追擠奔迸入河而死,與受殺者何異?竟以援免釋放,五人,怨氣何由得伸?請將王連等提至法司衙門,逐一研訊,務期究出真情,按律法抵」 等因具題。臣部查此案干連人「犯甚多,若行提審,恐致拖累無辜。應移咨該撫親加逐一嚴審,務期究出真情,按律定擬具題,到日再議」 等因。具題奉。

旨依議,欽遵咨行去後。今據該撫于疏稱:「王連等原」

係騎驢,並非騎騾。其吆喊追赶,因見張進才等背負口袋,疑為販鹽,原非知有錢財而行截劫。至王連等供:當日進才等俱從高糧地內奔竄,王連等騎驢遵路而行,道途各異,未曾追及。進才等雖賣貨得錢,已買高糧等物。是以王連等見背負口袋,疑其販鹽,實屬情真。況進才等見王連騎驢帶刀吆喊,原未識為巡鹽捕役,則疑其為截劫盜賊,而倉惶奔竄。王連等果係截劫,知九思等溺死,此時避匿不暇,何敢反行首報。但王連等獲鹽三袋半之處,研訊堅供獲之路傍,是又難懸擬以入罪。將王連仍照原擬等因,援

赦,具題前來。據此,除劉學禮病故不議外,《王連合》

《依》,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三命以上者,發邊衛充軍。但王連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應免罪仍革役」 、追埋葬銀兩給付死者之家

「所獲之鹽變價入官,白東禮既經審係無干,毋庸議」 等因。康熙三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奉

旨:「依議。」

康熙三十八年

《戶部則例》
一刑部為特參貪劣衛弁等事該本

部會議得「天津衛革職守備李士謙《虧空》」 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