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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七十三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五十九

皇清康熙一則

祥刑典第七十三卷

律令部彙考五十九

皇清

康熙四十四年二月初八日

上諭刑部:「絞犯阿爾楚、念其祖母年逾九十、母年逾」

「八十兩世孀居,情屬可憫。著免死准留侍養。」 又十月初七日

上諭內閣:「今直省人命案件,較前亦極少矣。《康熙三》」

十四年至三十九年、人命事甚多朕數年來留心詳察稍可矜者必為之求生路極可惡者始正法以為眾戒又不時嚴飭該管官員是以自四十年以後命案漸減觀歷年《秋審冊》便可知矣滿洲自定新例以後命案亦絕少大抵人命事不可不詳其情理代彼求生路亦不可不使國法平允但處分得宜事自少也。

《吏部則例》
康熙四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准咨

一、刑部為報明事:江西清吏司案呈,准直撫李咨稱,「新城縣民王家棟之妻王氏被殺身死一案,應以要証徐傑等到案之日為始,扣限審結」 等因前來。據此,應移咨該撫,以徐傑到案之日為始,照例扣限,作速審擬題結可也等因。於康熙四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准咨。

又一件聚眾。缺二字。等事。「滄州劉九打傷王邦基身死」一案,原告屍兄王逢基審後逃避不出,異日難免翻詞。奉直撫李咨明吏、兵二部,以王逢基到案之日扣限,奉吏部咨准刑部咨令速審。查此案於四十四年七月初一日已經二參限滿,因王逢基於本年七月初九日方始到案,遂以到案日扣限。護巡道白為璣於本年十一月二十日審明解質,奉院於十二月內始行具題,刑部並未議及在案。此案初次承審遲延之咨,係四十四年三月初一日准到。

又五月,一吏部覆「偏撫趙疏查趙申喬任為封疆大臣,今有瘟疫,並不確查」 ,奏聞。奉:

旨「行查之後,始行查奏,殊屬不合。應將巡撫趙降二」

級調用。有紀錄六次,應銷去紀錄四次,抵降一級,仍降一級調用。奉

旨:「趙申喬《紀錄》俱著削去,降一級,從寬免調用。」

一、直隸巡道葉九思,為咨參事。該本道查得交河縣《失察逃人王五兒》等一案,蒙憲臺於康熙四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准部咨飭查,經本道轉行取揭,並又屢次嚴催去後。今查此案扣至八月、十九日兩月,例限已逾,該縣於臨限始行詳覆,且又含糊游移,致蒙憲檄駁查,不能按限完結,則交河知縣張榮,難辭承查「遲延之咎。擬合開揭呈送憲臺核參。再查此案事關逃人所覆未確,轉輾指駁,稽遲時日,以致逾限有因,事非易結。合並聲明部堂。」 李批:「查督捕提解逃人,例應扣限兩月。今此案部文係查地方官失察職名,亦照提解例扣限,是否合例?仰詳查妥覆,繳覆。詳該本道查得督捕提解逃人,以及行查逃人事件,向係扣算兩月之限,詳咨院結。今交河縣王五兒等一案,本部查取該縣失察職名,雖與提解有間,而事涉逃人,是以一例扣限兩月詳參。第此案據該縣府查明詳送,現在另文詳請咨部。所有前送該縣遲延職名,擬合呈請憲臺從寬免參,俯照另詳核咨完結,實為妥便。」 院批:「據詳已悉。繳。查此案九月十九日,詳院於二十日批仰候核咨繳。」

又十二月初七日,准咨:「『一刑部咨為公務事:貴州司案呈,准直撫李咨稱,故城縣劉希曾告劉梓等毆死伊妻張氏一案,雖據劉希曾於本年七月二十一日控告到官,但該縣於七月十五日奉調入簾,至十月初五日始行回署,似應以該縣回署之日扣限,相應咨明』等因前來。查承審命案,俱限六月完結。今該撫」 既稱該縣奉調入簾,似應以該縣回署之日扣限,應如該撫所請,以該縣回署之日扣限,速行審結可也。又一件,為稟報事:廣西清吏司案呈准吏部尚書管直隸巡撫事務今陞內閣大學士李咨稱:無極縣侯九毆死李成榮一案,於康熙四十四年五月初六日報官,扣至本年十一月初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