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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七十四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六十

皇清康熙一則

祥刑典第七十四卷

律令部彙考六十

皇清

康熙四十五年五月初一日

上諭刑部:「李應貴係《大光棍》,其主伊洛爾圖責打至」

死、雖例當治罪、而其情事、稍有不同。著免其主罪、使惡棍聞而知懼

又八月十一日

上諭刑部:「凡盜犯無自認口供,方待夥盜質証。」陳子

為一案。既稱歷審夥劫、分贓與原招相符。又稱夥盜已決無証。應擬斬候質。是否與律例符合。著察明確議以聞。

又十月初一日

上諭刑部:「朱拉哈原非廣東人,又無差遣,以旗人擅」

離京城至廣東,因私事打死百總,情罪可惡,擬以緩決,非是,著改為「情真。」 大凡執法不可少偏,若將當正法之人寬宥,則惡人何所懲戒乎?又十月十七日

上諭刑部:「陝西秋審案,王生彩擬緩決甚當;但勘語」

內止言生彩拉傷李希泉之腎致斃。擬以緩決。而李希泉前次盜蔥割耳之處。未經提出。不合人命。關係重大。一字一句不可不慎。著改正具奏。

《吏部則例》
康熙四十五年八月十一日一刑部

為公務事。貴州清吏司案呈,准直撫趙咨稱:「故城縣民劉希曾控告劉梓等毆死伊母張氏一案,准部咨於限內嚴挐審結。今兇犯劉梓,於三月十九日始行投到,又倚恃監生,供吐游移,若不嚴訊,終難定案。除咨禮部褫革,以便究擬,於回咨到日扣限審結」 等因前來。查事關命案,難容遲緩,相應仍行文該撫速審結案可也。此案於康熙四十五年八月初七日准禮部咨褫革監生劉梓回咨之日,扣至本年十二月初七日限滿,未經審結,詳參遲延。次年九月二十六日准吏部咨,「將故城縣知縣沈宣罰俸三個月」 在案。

又八月一刑部議覆順天府府尹施條奏:查律內

內府錢糧、及內外倉場草料、各處軍需等項包攬

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事發問罪、限三個月以裡完納、照常發落。過期不完、發邊遠充軍等語。嗣後一應捐納錢糧、俱令本人親身赴納、不許交與包攬之徒。如有包攬誆騙、以致錢糧虧缺。告發之日、照此律嚴加治罪。奉

旨:「依議。」

又九月初一日,准咨:一、刑部咨為詳請題革事:「廣東司案呈准直撫趙咨稱,『任縣貢生吳雯若毆逼姜氏等三命縊死一案,先因雯若倚恃貢生,供吐游移,難以定擬,題請斥革。今五月十九日,始准禮部題革貢生之咨,應以准咨之日扣限審結等因前來。應如該撫所請,移咨禮部,題革吳雯若貢生之咨,扣限作速』」審結可也。「吳《昌奉》」 係此案首犯,乃吳雯若之父也。

一、刑部為上棍窩逃等事:湖廣清吏司案呈,據直撫趙咨稱,「正白旗莊頭衡偉告曹成富窩藏伊家人偏頭三小子,挐獲解赴懷來縣,解部《偏頭路上身死》一案,例限已滿。但新令許隆遠於康熙四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到任,應以該縣到任之日扣限完結」 等因。咨部。奉部以發審事件,例有定限,應毋庸議等因。查盧龍縣劉英服毒身死一案,以該縣晏令到任之日扣限咨明,奉部覆允在案。今曹成富之案,與劉英之案更相符合,似應以新令到任之日扣限擬合咨明等因前來。據此,應令該撫作速審結報部可也。

《戶部則例》
康熙四十五年正月一戶部覆甘撫

齊疏稱、「巡緝私茶,關係國課。若將十觔以下者停其搜捕恐行人俱各分帶零運私茶無從緝挐不獨商茶難銷官茶必致壅滯嗣後請照舊例緝挐處分,應如該撫等所題可也。」 奉。

旨:「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