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1 (1700-1725).djvu/98

此页尚未校对

一、定例:商竈因鹽務事件互相控告者,聽鹽法衙門審理。如有尋常與民互相訐告事件,仍責令本地方官審理。又康熙四十五年四月內定例:其學鹽差官員,應照州縣佐貳官例,不許擅用夾棍。如有應行夾訊事件,俱送問刑衙門審理。

又詳:「該直隸巡道李毓柱查得內黃縣革職知縣王弘勳名下未完那移銀一千二百八十二兩一分八釐,虧空倉穀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石四斗四升九合。今於參後止追完過穀三千九百六十七石四斗五升,又於限內完過那移銀二千八兩七錢六分八釐八毫三絲三忽九微外,其餘銀穀」 ,茲准守道移覆,現在嚴追完解,第王弘勳係照例減等應行發遣之犯,今自准刑部之咨,已歷一年,前項銀穀既未據追完,似難遽請流宥,應請俟追完銀穀之日,詳憲給咨發遣可也。擬合先行詳明等因。於康熙四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詳蒙撫院趙批:「王弘勳如詳俟追完銀穀之日,詳請給咨發遣。」 繳。

又六月,一刑部《為特參貪婪,以肅官員》事:刑科抄出湖撫劉題前事,奉

旨:「該部知道。欽此。」該臣等看得:湖撫劉疏稱署景陵

「縣事荊州府通判吳榮苑,於四十二年十一月內抵景受事,正值進勦紅苗,奉文派設塘馬,因日用草荳無銀購買,派銀以濟公用。勦紅苗係四十二年十一月內派設塘馬,直至四十三年五月內始行撤回,是三兩月所收火耗,實為塘馬支用,委非私婪入己。吳榮苑等相應仍照原擬」 等因,具題前來。除吳榮苑失察衙役輕罪不議外,吳榮苑合依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物,雖不入己,贓重者坐贓論,折半科罪三百兩,杖八十,徒二年,律應杖徒。但吳榮苑係本案革職,例應折贖,俱免。李霞昌合依「衙門蠹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者,並《妻子安插奉天府地方》」 例,應僉「妻子安插奉天」 府地方,何天祥、張與周等二十人俱合依。凡官吏因公擅自科斂財物入己者,計贓以枉法論。一兩以下杖七十,一兩至五兩杖八十,「無祿人減一等」 ,律應減一等。何天祥杖七十,折責二十五板,贓銀照追入官病故之張一清、王福兒,並抑勒出銀之夏敷可均毋庸議奉。

旨:「依議。」

又八月一戶部議覆順天府府尹施條奏:「『查律內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強邀截客商者,問罪枷號一個月。如誆賒貨物,監追年久,無從追還者,發附近充軍』等語。嗣後一應牙行,照五年編審之例,清查更換新帖。其中若有光棍頂冒朋充,巧立名色,霸開總行,逼勒商人,不許別投拖欠客本,久佔累」 商者,該地方官不時嚴行查挐、照此律治罪。如地方官通同徇庇,事發一併參處。奉

旨:「依議。」

又十一月,一部覆「總漕桑疏稱,蘇、松、常鎮四府州縣官員奏銷未完,於限內復參調用之例,改為降級留任。」 奉

旨:「依議欽遵在案。查先經會議舊欠錢糧,降級調用。」

官員改為《降級留任,再限一年催徵,並未以革職官員改為革職留任》之處,應將該督等所請原任《崑山縣知縣程大復「革職留任」 之處》,毋庸議奉。

旨:「程大復著照該督等所題,革職留任。」

一、戶部咨為呈明嚴飭事:福建清吏司案呈准《顏料庫付》稱:「嗣後將本省顏料仍照定例各府自行採辦上好物料,每府另委賢能官員嚴行申飭,務要遵限解到。如仍違限彙解,并不肖解官不親身交庫,托無籍棍徒代交者,定將該管上司并解官指名題參可也」 等因。呈堂,奉批照行。

《禮部則例》
康熙四十五年二月一禮部覆臺臣

王疏:「嗣後各省學臣報部,歲科冊內如有錯誤之處,駁回該學臣改正。倘有名數不符、朦混報部及頂補等弊,不應補《廩增》而越補廩增,不應降青而竟降青者,咨行該督撫查明題參可也。」 奉。

旨:「依議。」

《兵部則例》
康熙四十五年二月一兵部覆兵科

薩《疏》稱,「嗣後給發勘合火牌,將應走州縣驛站填註明白,給與粘單,則行走之人自不敢遶道而地方官員亦不敢濫應」 等因前來。查定例內湖廣、廣西、雲南、貴州等省差使由河南路行;江寧差使由山東中路行經安慶、江西、廣東差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