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1 (1700-1725).djvu/99

此页尚未校对

亦由山東中路安廬鳳三府屬行淮揚京口蘇松浙江福建差使由山東東路行四川甘肅陝西差使由山西路行等語。嗣後給發勘牌內應照定例將應由省分并中東西道途填註明白給發如奉差員役不遵勘牌填註道途遶道行走應將首先濫應驛站官員一併議處可也。奉。

旨:「依議。」

又六月二十九日准咨:一吏部為報明事:考功清吏司案呈:查先據刑部咨稱,「直撫趙以柏鄉縣遞解部發人犯閆大經,於康熙四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遞至,中途脫逃,將僉差不慎、署柏鄉縣事保定府陞任理事通判瓦渾泰指參原抄咨送吏部議本部查僉差不慎,俱論罪之輕重,分別處分。閆大經應擬何罪」 之犯,移咨刑部查明去後。今准刑部咨稱,「閆大經係遞發河南武安縣審明竊盜情由,結案釋放為民之犯。」 等因,咨覆前來。查閆大經,刑部既稱釋放為民之犯,其署柏鄉縣事保定府陞任理事通判瓦渾泰應毋庸議,相應移咨前去,查照施行。

又八月一兵部題為請定歲終等事,先經江督阿將江南省各營四十三年分朋銀馬價造冊題銷前來,臣部以「『倒馬過多,遞年加增,恐捏報情弊,屢經駁查。今該督咨稱,實係地氣濕熱,馬易倒斃,並無捏報情弊』等語。查冊開朋扣等數目相符,交與戶部。但提鎮各營倒馬遞年加增,必至將來所扣朋銀不敷買馬」 之用。嗣後若有倒馬過多,冒銷朋銀情弊。該督查核,即行題參,恭候

命下之日、行文各省、一體遵行可也。奉

旨:「依議。」

一、兵部咨:「康熙四十五年十月十七日內閣大學士馬等將總河張《題報秋水情形》一疏」 折本啟奏,奉

旨:「看此啟奏。事情到來日期甚遲。河工事務關係緊」

「要如速到來,朕看有指訓之處,即下旨意,豈可遲延?嗣後關係河工之事,交與驛站,即速遞送,限兩日即到,將此交明。」 欽此。相應通行河道總督,直隸、山東、河南、江南督撫,嗣後凡有關河務題奏本章,交與驛站,即速馳送,限兩日送到,毋得遲誤。仍令該督撫轉行州、縣驛官,將本章接收交送時刻,于傳牌上挨站填註送部稽查。如有遲誤時刻,即將該管官指名題參可也。一、兵部咨。康熙四十五年十一月初七日

御前頭等侍衛五十奏事。俊子《來保》《轉傳》。

上諭:「嗣後自京城往各省人員所用車馬數目前去。」

緣由,并「勘合火牌內,填註需用錢糧之處,開明摺子,十日一次啟奏。再由各省來京人員之處,亦照此例,繕寫摺子啟奏。欽此。」 相應行文各部院等衙門及《八旗都統》有奉。

旨差往各省人員、將奉

旨差往情由寫明如係因公差往各省公幹、將前去

緣由,并所用勘合火牌車馬數目,務兼滿漢開送過部。再通行直隸各省將軍督撫,轉行所屬,凡由各省來京人役,填給「勘合火牌車票」 ,務令沿途各站將應付車馬、廩糧細數,填註明白,於到京次日,親身赴部投繳。本部給與照票,以便開摺十日一次啟奏。若遲延不繳,查出定行參處,仍出示曉諭可也。

《刑部則例》
康熙四十五年二月一刑部會同九

卿、詹事、科道官員會議:得查律內「若以銅、鐵、水銀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偽造假銀,行使之人俱問罪,於本地方枷號一個月發落」 等語。但偽造假銀及知情買使之人,因治罪輕惡徒,不思悛改,仍行偽造假銀行使騙人甚多。嗣後若用銅、鐵、錫、鉛藥煮偽造假銀,或騙人行使之事發覺,為首者係旗下另戶人,在本地方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發往黑龍江當差。係家人、民人,亦在本地方枷號兩個月,係家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僉妻發往黑龍江,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係旗人,在本地方枷號一個月,應流三千里,折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亦在本地方枷號一個月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應杖一百折責四十板。今將刑部所審偽造假銀為首之盧大任二俱係旗下家人。應照此例在本地方各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發往黑龍江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為從之黃三係民。亦在本地方枷號一個月僉妻流三千里配所應杖一百折責四十板奉。

旨:「依議。」

又二月,一刑部覆「川撫能疏請將流犯劉璲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