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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七十九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六十五

皇清康熙一則

祥刑典第七十九卷

律令部彙考六十五

皇清

康熙五十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諭吏部:「凡解任官員應追賠銀兩地方,承追官自」

應嚴催依限完結。今因發回本旗本籍追賠。遂欲將原參承追官銷案。是特希圖為承追官卸過之意如此必致互相推諉。欠愈難完。此例遵行已久不可更改。著仍照定例行。

又四月初二日

上諭大學士等:「朕綜理政事,思以人命為重務;必再」

三斟酌,除真正死罪外,其餘酌量寬宥。看來偷盜人參,為從者俱照例完結,惟財主為首者,今擬絞罪,在牢者甚多,此等人到秋審時,亦宜赦之。時值立夏,漸漸炎熱,監禁人犯,污穢氣味,易於染病致斃,甚為可憐。著交與刑部,酌量減等,議奏完結。

又七月二十二日

上諭刑部:「部議《陳四》一案甚謬。據現獲陳四供稱:『四』」

「十四五兩年,因本省不收,無以度日,於四十六年自山西帶領我一族并親屬婦女子姪一百三十餘口,逃在陝西慶陽府居住,二年、四十八年前往河南,從此流於湖廣、貴州地方」 等語。顯係虛誑。陝西等省自朕巡狩以來,每年俱係大有,並無一歲歉收。督撫等題報豐稔之疏。現在陳四等何事受饑百餘口人飄流乃爾耶?若果係饑民,妻子自應徒步荷擔,沿途乞食,到田畝膏腴處所,即當存住耕種,養贍妻子度日,因何又騎馬跨騾,手執刀鎗,周流各省?且若此百什成群,越界遠行,而該督撫並不奏聞,地方官反給衣服、盤費、糧米等物。由是觀之,未必非因平日不能鼓動百姓之心,故轉相煽誘資給,以便「乘機生事為亂也。且如許人眾飄流數載,每日口糧若干,喂馬草料若干,俱從何處得來,尚謂之流民可乎?大學士李光地任直隸巡撫時,深忿寧津縣百姓流離,地方官不行揭報,題參處分,始行禁止。前偽朱三太子,人知之者多,曾有巨室交接至家,供其酒食,延之讀書,朕無不知也。」 此案部議將「陳四等妻子各發回原籍安置,伊等離家多年,發回無產業度日,更撥何處地畝與之耕種乎?此處並不加詳審,即援今年四月釋放監禁罪人」 之混議,非特廢事,豈明知之而欲聽其作亂耶?齊世武等罔念恩遇,將事推諉,自圖安逸,似此草率議覆,不顧顏面,鄙陋極矣。今刑部事件廢弛,皆由齊世「武、卞永譽,部院堂官,俱朕親自擢用,理應感念主德,實心盡職報效。今以朕為年老,何能頓忘朕恩,將事盡行廢弛,致朕忿而誅戮,悔無及矣。」

又十二月十三日

上諭大學士溫達等:「朕理事年久,看得人命,並審擬。」

事件,要期當乎理而已。今陳汝咸條陳,請照宋時《洗冤錄》較定,畫一屍格,除鎗、刀、弓、箭、銅鐵等器外,木棍等物俱不作兇器等語。夫人命事件,將拳毆、腳踢、木棍毆打致死者,酌其兇器之輕重,以定罪之輕重,則事必致紊亂矣。如針乃至微之物,以針刺死者,豈可因針非殺人兇器,遂免其罪乎?孟子云:「可使制梃,以撻秦楚之堅甲利兵。」 由此觀之,木棍亦兇器也。著問九卿。

《吏部則例》
康熙五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一吏部

覆陞任偏撫趙條奏疏稱「《處分定例》,承審人命盜案兩次遲延者照例議處;覆參遲延者將承審各官革職。但在現任承審者,初參、覆參自難辭咎,而接任之員接審未久,覆參即罹革職,殊為可憫。請照承審虧空之例,俱以本官到任日期扣限,止照初參例處分」 等語。查官員承審人命盜案、虧空錢糧等案,初參遲延者,計月日分別罰俸、覆參遲延者,照易結不結例革職。至參後承審官有別案離任者,其接任承審官,臣部照現行例,俱以到任接審之日扣限,照初參之例議處,並不作原參議處。應將該撫所請「接審人命盜案照承審虧空例議處」 之處,毋庸議。奉

旨:「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