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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九個月,不知情者罰俸三個月。至旗民地土,從前立有圈界,應令該將軍府尹嚴禁旗民各於圈界內墾種,如有侵佔,互相爭競者,即照侵奪之例治罪可也。康熙五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題,本月十七日奉。

旨:「依議。」

《兵部則例》
康熙五十四年十一月一兵部為請

旨事。議得「正白旗打捕戶頭目丁柱弟婦孀婦以古」

北鎮楊鑄將伊大伯之子五哥打死,《叩》

閽一案,審得五哥縊死之處是虛,因打重身死,是

實。除總兵楊鑄私令打鹿,因不拔草,將五哥酷打致死,輕罪不議外,楊鑄係總兵官

皇上問時不據實啟奏,以聽得說五哥縊死無稽之

事。混行妄奏。殊屬不合。應將總兵楊《鑄》、照凡對制敷陳及奏事上書詐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律、革去總兵。其杖一百徒三年。照例折贖。將伊世襲阿達哈哈番、交與該部襲替應襲之人。至於缺四字。《照不應重律》,杖八十,折責三十板,降三級調用。因無級可降,相應革退。丁柱弟婦、孀婦,應照「《沖突儀仗律》治罪。但所告是實免罪」等語。嗣後凡綠旗官弁所管旗人有罪應責禁其棍打,仍照例鞭責可也。

《刑部則例》
康熙五十四年十一月初七日一刑

部等衙門為欽奉

上諭事:會議得:本年月初四日奉。

旨閱刑部奏章、繁雜者甚多。皆由府州縣司道等官

審錄供招盡行全載所致。該府司道果讞有別情自應敘入若無互異之處但註明「該府司道與州縣各官歷審皆同」 一語惟將州縣初招並督撫等大吏審擬之處敘明本內足矣若將前後陸續審報供招雷同倍載徒使繕寫勞苦案件亦至遲延。戶部奏章亦有類此者。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議奏。欽此。仰惟

上諭、「至當至明。嗣後直隸各省、凡所審具題事件、疏」

內知府司道等官所審如有別情將情由繕入本內若無別情但註明「該府司道等官所審與州縣各官所審無異」 一語將州縣所取原供并督撫等大吏審擬之處繕入本內具題其送部揭帖將該府司道各官所審口供看語仍照舊例送部以便查核如此則本章不致繁複而事件亦不致遲延矣再戶部所奏事件,內有類此繁複者,亦將繁複之處裁去,毋令繕入本內,俟

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一體遵行可也。

又十一月:一刑部《為豪商之作弊》等事,會看得:先據長蘆商人劉信公等,控告商人王恆茂等劈鞘盜課,分用銀兩一案,據直撫趙審擬,王恆茂等不准援

赦「照常人盜錢糧」 例,擬絞具題。經臣等衙門議覆:

將王恆茂等名下作速追完送部。逃犯郭珍、張文采獲日另結等因,題覆咨行在案。今據該撫疏稱:王恆茂等三次劈鞘,共盜課銀四萬三千八百兩,俱係王恆茂等分用。但郭珍聞挐自行投首到案,應不准援。

赦擬絞監候,但係自首,應將郭珍照例減二等擬。

以「徒罪」 等因前來。查王恆茂等因劈鞘盜課之犯郭珍,係同王恆茂等盜課分銀,不

赦之犯,況因事完之後始行投首,且《律》內並無此

等侵盜錢糧之犯,自首減等之處,毋庸議。郭珍應不准援。

赦照常人盜錢糧至三百兩,擬絞,例係應絞監候。

處決郭珍所用銀兩,行令鹽法衙門照新例作速追完解部。逃犯張文采仍令嚴緝,獲日另結可也。

康熙五十五年

《吏部則例》
康熙五十五年十月初八日一吏部

議准護貴撫白疏奏稱,「查奉天、四川官紳定有勒令回籍之例,請援照此例,將黔省官紳與名列科第者,嗣後不得留住外省;其現留外省,亦令勒限回籍。如有本人遷延不歸及該地方官徇情容留,俱加嚴處」 等語。應如所奏,嗣後黔省官紳緣事革職等官,不得留住外省,俱照奉天、四川回籍之例,官紳勒限回籍,如本人遷延不歸,及地方官徇情容留,不催令回籍,亦照例處分。俟

命下之日通行各省、載入《例冊》頒行可也。

《戶部則例》
康熙五十五年七月一戶部覆准署

理奉天將軍康以

盛京旗人地畝止徵豆草,不徵米石。承德等九州

縣民地徵米,人丁徵豆,陸續加增。康熙五十二年,前任府尹董弘毅具題,將民人地丁所徵米石改徵銀兩以來,不但無進倉米石,而喂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