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災傷已經察勘蠲免賦役者,有司不遵,仍行濫派,及但免有力之家、致窮民不沾實惠者,事發決不饒恕。」
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叛逆,子孫殺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魘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其謀反謀叛犯人妻妾子女家產應入官,及父母祖孫兄弟應流徙,及修造宮殿。
陵寢、冒破錢糧。工程不固。修築河工不行堅固、侵冒錢
糧、失陷城池、行間獲罪官吏衙役、枉法贓、監守自盜、叛逆財產、人口侵蝕入己、發掘墳塚、奴僕毆打家長、略賣人口、光棍及拖欠錢糧、拖欠漕糧員役、侵盜漕糧員役,一應議處各官,亦俱不赦。其餘自康熙五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昧爽以前,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訐者,以其罪罪之。
一、京師直省監禁緩決及秋後處決人犯甚多,已經緩決,斷不至死,遲至年久仍然得出。若久行監禁,不但患病死亡,且獄中人犯亦漸增多,甚屬可矜。在京並直省緩決人犯,將情罪查明,分別情罪之重輕議奏。其未及入秋審之後人犯內,如果情有可矜者,亦著減等。此等人犯,作何分別減等發遣完結之處,該「部作速查明議奏。」
一、毆打受傷至保辜限外身死者,部內奏明緣由,兩行請旨。其有當時不曾殞命,越數日或因傷風而死,或因他病而死,將毆打之人議抵,情屬可矜。除執持兇器,毆有致命重傷,或金刃連戳數處者,仍照例擬抵外,如原毆傷輕,不致于死,後因傷風而死或因他病而死者,將毆打之人免其抵償,照例減等發落。嗣後以此為例,如有毆傷致死,而捏報傷風及他病死者,將承審官及按察使、該督撫作何分別嚴加議處之處,一併定例議奏。
一、恤兵原以為民,兵丁專賴糧餉養生。天下兵餉皆不實給,以致兵不精銳,且致失所。應嚴行申飭,著各督撫提鎮不時稽察禁革。如有仍前虛冒扣剋,不實行支給者,定行從重治罪。一、官役犯贓,罪應致死與不致死者,俱免罪,仍革職革役、追贓,永不敘用。
一、「盜賊多因飢寒失業,或為貪官苛虐所迫。《詔書》到日,雖係首惡,若能率黨投首,悉免其罪,兵收入伍,民收入籍,務使得所。有能擒捕首惡及黨內首告者,論功授職給賞。如有將投首之人邀執圖功者,治以重罪。」
《兵部則例》五十七年二月一兵部為欽奉
上諭事:「該臣等議得:廣督楊疏稱『海外呂宋、噶囉吧』」
等口岸多聚漢人
特命商船不可令往南洋。如《紅毛》等國之船,使其自
來臣
陛見奏對之下,曾將《澳門》彝船往南洋貿易內地商
船往安南貿易,應否准其行走之處,已荷。
諭允,「不在禁例。」臣復細加察訪,澳門向有西洋彝人,
納租居住,至今滋生男婦不止萬丁。此輩無田可種,專藉外洋貿易,且非中國之人,應照
上諭「《紅毛》等國之船,使其自來,聽其貿易,惟于出口」
「時責成地方文武嚴查,不許夾帶中國之人,違者治罪。再,安南國地處西南,與內地毗連,又與呂宋、噶囉吧等國相隔遙遠,應照東洋之例,聽商賈貿易。如有越往別國者,查出治罪」 等因前來。應如所請,仍行該督嚴飭地方文武不時巡查,如有澳門彝船夾帶中國之人併內地商人偷往別國貿易,查出之日,照例治罪。如該督盤查不實。徇情疏縱。事發題參。到日從重治罪可也。奉
旨:「依議。」
又七月一,兵部「欽奉」
上諭、「發往黑龍江之人、俱係行兇惡犯,若盡行發去」
「必致妄為。嗣後罪人等停其發往黑龍江三姓地方,著發往喀爾喀河堡多烏蘭古木處水土田地,好築城安插,令其開墾耕種。再,八旗每佐領派護軍、披甲各一名,于八月內馬匹肥壯時前去,二年更換一次,在彼處看守駐劄。如此安插時,臺站甚屬緊要,此一路臺站,設立車輛,預備堅固,毋致犯人勞苦方好。」 欽此仰見我
皇上聖慮周詳,無微不燭。嗣後發遣人犯、停其「發遺」
黑龍江即發往喀爾喀等處地方就于彼處開墾耕種。其築城之處派大人一員會同將軍富踏勘適中地方築土城或造木城,用前處人夫之處定議奏聞。令前往之大人監造其官兵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