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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廷臣詳加確議、分別完結。臣等遵奉
上諭:「公同詳議,京城及各省緩決人犯應酌量情罪。」
分別輕重,輕者照例杖流,重者發伊蘭哈喇及嗚喇古木等處。其未及入秋審之人犯內如果情有可矜亦應即于減等,其餘入來年秋審看臣等細查檔案,開列人犯數目另行奏聞。至被毆受傷保辜限外于本傷身死者仍遵例奏明緣由,請
旨定奪外、有當時不即殞命、逾數日、或因傷風、或因
拖病身死者,從前並無定例。臣等議得:如原毆傷輕,不致于死後因傷風拖病而死者,應免抵償,減等發落,仍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死者之家。其餘毆有致命重傷,金刃連戳,照例議抵俟
「命下之日,著為定例,通行直隸各省遵行可也。」奉 旨:「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