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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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元年復為廷尉。廷尉視祕書監,丞視皇子行,佐正 視正王佐正、監、平三人,比舊選少,重服獬豸冠,絳幘, 皂衣,銅印、墨綬。又革置建康縣獄三官,視給事中,以 尚書郎為之,冠服同廷尉三官。《元會》,廷尉三官與建 康三官皆法官,皁衣朝服,以監東、西、中華門。手執方 木,長三尺,方一寸,謂之「執方器。」又置《律》博士,視員外 郎。後魏孝文太和中,廷尉卿品第二上,少卿品第三 上,正監評丞品第五中,獄掾品從第七下。二十三年, 復次職令,「廷尉品第三,少卿品第四,正監評品第六, 丞品第七。」永安二年,復置司直事十人,視五品上,不 署曹事,覆治御史簡劾事。北齊大理寺決正刑獄,卿 屬官,正、監、評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明法掾二十四人, 捉事督二十四人,掾十人,獄丞、掾各二人,司直、明法 掾各二人。後周依《周禮》建六官,有司寇卿,領秋官府 司寇等眾職。又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附萬人 之罪。隋文帝改周六官,依前代之法,復置都官尚書、 侍郎,後改為刑部,復置大理寺卿、少卿、正、監、平各一 人,司直十人,律博士八人,明法二十人,獄掾八人,卿 正三品,少卿正四品;正、監、評正六品,《律》博士正九品。 煬帝又改丞為「勾簡官」,增置十六人,分判獄事。唐制, 御史大夫、中丞掌邦國刑憲典章。其屬侍御史掌推 鞫獄訟,謂之東西推。凡有別敕付推者,則按其實狀 以奏尋常之獄,推訖,斷於大理。興元元年,又詔殿中 侍御史同知東西推,分日受事,謂之「四推。」置刑部尚 書一人,侍郎一人,掌天下刑法及徒隸、勾覆、關禁之 政。其屬,刑部郎中、員外各二人,掌二尚書、侍郎舉其 典憲,而辯其輕重;都官郎中、員外各二人,掌配隸簿 錄,俘囚以給衣糧,藥瘡以理訴競雪免。尚書正三品, 侍郎正四品,郎中並正五品,員外並正六品。龍朔三 年,改刑部尚書曰「司刑大嘗伯」,侍郎曰「少嘗伯」,郎中 為大夫,都官為司僕。咸亨元年,復為刑部。光宅元年, 改為秋官。神龍元年復舊。又置大理卿一人、少卿二 人,掌邦國折獄詳刑之事,明慎以讞疑獄,哀矜以雪 冤獄,公平以鞫庶獄。正二人,掌參議刑獄,正科條之 事;六丞,斷罪不當則駁正之。丞六人,掌分判寺事。凡 有犯,皆據其本狀以正刑名。凡六丞判《尚書》六曹所 統百司及諸州之務。其刑部丞嘗押獄,每一丞斷事, 五丞同押,若有異見,則各言之。主簿二人,掌勾簡稽 失。凡官吏之負犯并雪冤者,則據所由文牒而立簿 焉。獄丞三人,掌率獄史知囚徒。司直六人,評事十二 人,掌出使。卿,從三品。少卿,從四品;正,從五品。丞,從六 品。主簿,從七品。獄丞,從九品。司直,從六品。評事,從八 品。龍朔二年,改為詳刑寺,卿為正卿,正為大夫。咸亨 元年,復為大理。光宅元年,改為司刑,神龍元年復故。 凡吏曹補署法官,則與刑部尚書、侍郎議其人可否, 然後主擬。若存制使覆囚徒,則御史大夫、「中丞與刑 部尚書參擇之。凡天下之人有稱冤而無告者,御史 大夫與中書、門下為三司以鞫之。大事奏裁,小事專 達。三司雖按而非其長官,則侍御史與刑部郎中、員 外、大理、司直、評事往訊之。」五代因之。歷代丞相、三公、 刺史、守相、令、長之從事、掾屬,其孚刑獄,則有決曹、辭 曹、則曹法曹、司法、長流刑獄之類焉。夫律令者,國之 衡石;刑辟者,人之銜轡。故王者慎其事,擇其官,以成 欽恤之心,以致平反之治。然後上靡苛政,下無冤民, 庶獄清而善氣應,其由茲乎?

《定律令》

古先哲王即天論緣民情為之刑罰威獄以類其震 曜殺戮焉蓋所以防邪辟御奸宄禁其踰矩以佐乎! 治者也。唐虞而下制事典以為律度作法令而一民 志隨世輕重沿革斯在然而周設三典施用既殊漢 增《九章》條目寖廣晉魏之後或損益殊制繁簡異宜 載之討論有所刊定救時之弊乃至於申嚴濟民之 殘式從乎寬裕,杜周所謂「三尺法」,亦何嘗之有哉。若 夫「令出維行」,《周書》之攸慎。「用刑不中」仲尼之所譏。自 非協於大中而較若畫一,又曷能御下而濟眾者乎!

金史

《刑志序》

「昔者,先王因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恥而作法。 畏也,恥也,五性之良知,七情之大閑也。是故刑以治 已然,法以禁未然,畏以處小人,恥以遇君子。君子知 恥,小人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養其威而用之,畏 可以教愛;慎其法而行之,恥,可以立廉。愛以興仁,廉 以興義。仁義興,刑法不幾于措乎。」金初法制簡易,無 輕重貴賤之別,刑贖並行。此可施諸新國,非經世久 遠之規也。天會以來,漸從吏議,皇統頒制,兼用古律。 厥後正隆又有續降,制書大定,有權宜條理,有重修 制條。明昌之世,律義敕條並修,品式寖備。既而《泰和 律義》成書,宜無遺憾。然國脈紓蹙,風俗醇醨,世道升 降,君子觀一代之刑法,每有以先知「焉。《金法》以杖折 徒,累及二百,州縣立威,甚者直刃于杖,虐于肉刑。」季 年君臣好用筐篋故習,由是以深文傅致為能吏,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