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 為收帑,朕甚弗取。其議除《收帑諸相坐律令》。」
臣按:虞廷罰不及嗣,周室罪人不帑,秦法一人有罪並坐其室家,仁暴之心既殊,國祚所以有長短之異也。文帝即位之初即除去秦人之苛刑,漢祚之延幾於三代,未必不基於斯。
十三年,下令曰:「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 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姦不 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歟?吾甚自愧。故 夫訓導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 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 亡由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 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為民父母之意?其除《肉刑》, 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其 不亡逃者,滿其年數,免為庶人,具為令。
臣按:後世以笞箠為刑始此,夫三代以前所謂肉刑者,墨、劓、剕、宮、大辟也,至漢初僅有三焉,黥、劓、斬趾而已,文帝感淳于公少女緹縈之言,始下詔除之,遂以髡鉗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斬趾。自是以來,天下之人犯法者始免斷支體、刻肌膚,百世之下人得以全其身、不絕其類者,文帝之德大矣。
景帝中六年,詔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 之。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笞者所以 教之也,其定《箠令》。」
孝武即位,徵發頻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 姦軌不勝。於是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 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 姦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網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 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決事比》萬三千 四百七十二事。
臣按:漢祖《入關約法》三章,後蕭何廣為九篇,叔孫通又增為十八篇,自高帝世至武帝時僅五六十年間爾,乃增至三百五十九章,其大辟乃有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其決事比乃至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何禁網之密一至此哉?觀呂步舒治一淮南獄,死者數萬人,由是推之,則當時死者不知凡幾千百萬也。意其當世之民舉手動足即陷刑辟,大者可誅小者可論,其不聊生也甚矣。國之不亡,蓋亦幸爾。我朝自聖祖定律之後百有餘年,條律之中存而不用者亦或有之,未嘗敢有擅增一條者。《詩》云:「不愆不忘,率由舊章。」 我列聖有焉。
宣帝時,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言:「聖王立法明刑者,非 以為治,救衰亂之起也。今明王躬垂明聽,雖不置廷 平,獄將自正;若開後嗣,不若刪定律令。律令一定,愚 民知所避,姦吏無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 理,其末也。政衰聽怠,則廷平將招權而為亂首矣。」
臣按:聖人制刑以弼教輔治而使之不至於衰亂。有虞之刑必得皋陶以為士,有周之刑必得蘇公以敬獄,蓋為政在人,人必與法而兼用也。鄭昌乃謂刑法非以為治,救衰亂之起,明王垂聽不必置,廷平,無律令而有廷平,政衰聽怠,廷平將招權而為亂首,是乃一偏之見也。夫治國而無律令固不可,有律令而無掌用之人,亦不可。人君雖有聰明之資,亦無不用人用法,而自垂聽之理。
元帝初,下詔曰:「夫律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 而易避也。今律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 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其議律令可蠲 除輕減者條奏,唯是使安百姓而已。」
臣按:律令之設,蓋懸法以示人,使人知所避而不犯非,故欲為是以待天下之罪人,如人設網羅以待禽獸也。後世之律往往文深而義晦,比擬之際彼此可以旁通,下人不知所守而舞智之吏得以輕重其罪,誠有如此。《詔》所謂「今律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者」 ,所謂不逮者,解者謂不逮,言意識所不及也。噫蚩蚩之民,不能皆讀律令,及其讀之又有所不逮者,則其不幸而陷於罪者,豈非上之人之過哉?然則後世有制律者,當何如?亦曰:淺易其語,顯明其義,使人易曉,知所避而不犯可也。今之律文,蒙唐之舊文,以時異,讀者容或有所不逮者。伏乞聖明簡命儒臣之通法意者為之解釋,必使人人易曉,不待思索考究,而自有以得於「言意」 之表。則愚民知所守。而法吏不得以容情賣法矣。斯世斯民不勝大幸。
成帝河平中,詔曰:「『《甫刑》云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 其屬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餘萬 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其令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 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 易知條奏。《書》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審核之,務準古 法,朕將盡心覽焉。」
臣按:漢之律百有餘萬言,可謂煩多矣,而大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