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三旬而後上之,史以獄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聽 之棘木之下,群士司刑者咸在,各麗于法以審蔽之。 大司寇以獄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 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後司寇受中而協日刑殺焉。關 重慎之至也。刑各于其鄉遂縣都之市肆之日,三,示 各與其眾棄之於觀,警痛深歲。孟冬,司寇命群士計 獄弊訟,登中于天府,明刑殺一天也。
《刑制稽古》
《書》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
此總建刑官之始。刑官獨謂之「士」 ,以民命所繫,重德選也。
《周禮》:「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師,下大 夫四人。」
此《旅建刑官》之始。今之刑部尚書即大司寇,侍郎即小司寇,十三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即士師,在外府、州、縣理刑官即鄉士、遂士、縣士。或以十三司官為「鄉士」 ,恐非。
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 法》斷之;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刑部十三司,分理各布政司刑名,帶管在京衙門。此直隸府州之始。《六典》、「八法、八成」 ,皆冢宰所掌,而定之、斷之、弊之,則在司寇,而士師贊之。今《刑部職掌》,即其遺意云。在外府州官即諸侯,在京官即卿大夫,其所隸則皆庶民。
《周禮》:「太僕建路鼓于大寢之門外而掌其政,以待達 窮者與遽令。聞鼓聲則速逆御僕與御庶子。」
窮謂冤抑。遽,傳也。「路鼓掌於太僕而守之」 者。御僕,御庶子也。故聞鼓聲則迎之。此擊《登聞鼓》之始。
《調人》「掌司萬人之難而諧和之。凡過而殺傷人者,以 民成之,鳥獸亦如之。」
此聽民息辭之始,如過失殺及鳥獸踐傷之類,乃許和。我太祖作教民榜文,頒示閭里,有曰:「民間除犯十惡及強盜殺人外,其有犯姦盜詐偽人命,本鄉本里內自能含忍省事,不願告官,係累受苦。被告伏罪,亦免致身遭刑禍,止於老人處決斷者聽。」 與《周禮》調人意同。
《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 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
此《告訴納紙》之始。凡以財費相告曰「訟」 ,相告以罪名曰「獄。」 「兩造」 者,使訟者兩至也。「兩劑」 者,訟者各執券書也。入矢,明其直,入金,明其堅。金必三十斤,使民因借物以致思。待之三日,使民因遲留而自省。先王不輕受民之訟,納民於刑也。
《周禮》: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 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呂刑》「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五辭簡孚,正於五刑。五刑 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五過之疵,惟官 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尚克審之。」
此二《節,聽斷詳慎》之始。
《周禮小司徒》:「凡民訟,以地比正之;地訟,以圖正之。」
此取《鄰證地圖》之始。
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 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凡屬責者,以其地傳而聽其 辭。
此斷債負驗契證之始。然《司徒》所斷,附於刑者歸於士。今制,戶婚、田土、債負之訟,則專屬刑部矣。
《士師》「掌官中之政令,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 訟,致邦令。」
此《刑部十三司說堂處斷》之始。
《司刑》:「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 辨罪之輕重。」
此刑部問擬罪囚,而以「《大理》平允」 之始。
《書》曰:「象以典刑。」
「此制法定律之始。」 象,懸法而示之儀式也。典,常也。此刑即墨、劓、剕、宮、大辟之五者。周懸法象魏本,此時未有律書也。至後魏文侯師於李悝,采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蕭何加以三篇,通號九章。曹魏劉劭又行漢律為十八篇。晉賈充又參魏律為二十篇。唐長孫無忌等又取漢、魏、晉三家,擇可行者定為十一篇,大概皆以《九章》為宗。宋因唐律令格式,隨時損益,則有編敕,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別有《敕》。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載,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恆存乎敕之外,曰「禁於未然之謂敕,禁於已然之謂令,設于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 ,其目愈繁。我朝一準于唐,以定今律。
鞭作《官刑》,扑作教刑。
此笞杖之始。唐宇文融之子審為大理評事,以夏楚大小無制,始創杖架,以高卑度杖長短。又鑄銅為規,齊其巨細,則較勘刑具之端也。
金作贖刑